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20日駕駛租借的的士到香港教育大學高級教職員宿舍,從一名戴口罩的陌生男子處接取一個紙箱,並將其放入車尾箱後駛離時被警員截停。搜查時發現紙箱內有43瓶液體及兩個點火器,其中40瓶經化驗屬汽油彈。控方指紙箱未密封且散發汽油味,辯方則稱紙箱有封頂且無氣味,雙方圍繞被告是否必然知悉箱內為汽油彈展開爭辯。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60至63及159A、159C條,縱火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可處長期監禁;
被告作為運送者,明知箱內為汽油彈仍運送,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須予以從重懲處;
鑑於警員證供可信可靠,紙箱未封且氣味明顯,被告故意不察視內情,裁定其必然知情並與他人串謀縱火,犯案意圖明確。
被告被裁定串謀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立,案件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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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20日駕駛的士,在香港教育大學高級職員宿舍附近被警方截查,車尾箱內發現一紙箱未密封,內含40多瓶裝滿液體的玻璃瓶及兩個點火器,散發汽油味。被告曾與他人共同行動搬運該紙箱,法庭裁定被告必然知悉箱內為汽油彈且與他人分工串謀縱火,經審訊後被告「串謀縱火」罪名成立。
根據上訴庭及相關案例,涉社運期間縱火案一般量刑基準為4至6年;因被告處於較次要運送角色,基準訂為4年,後因多項加刑因素上調3個月,定為4年3個月,再扣減量刑酌情減3個月。
考慮被告運送40多枚組裝汽油彈於高級職員宿舍儲存,一旦爆炸或誤觸火種風險極高,屬低階段執行但數量及位置嚴重,加上罪行與非法集結及暴動相關,故由4年基準上調3個月;被告無前科,減刑3個月。
認為縱火罪屬極度嚴重罪行,需重刑阻嚇;本案與社會事件存關聯,且犯罪鏈環環相扣,被告僅運送角色並非顯著減輕;相關案例顯示類似情節宜判處4至6年。
被告被判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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