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凌晨,與伙同人到粉嶺華心邨一區議員辦事處(與民居僅隔空地,距被告寓所約500米),先搬運發泡膠、倒入易燃液體後點火,致牆壁留2×3米燒痕,兩塊海報板、一部抽氣扇及兩部閉路電視遭焚毀,損失約14,500港元。其後於11月23日凌晨,二度模仿同法,令牆面熏黑,清潔費約1,000港元。行兇時均蒙面,事後逃逸;翌日凌晨警方截查時在被告身上搜獲手套、圍巾等證物,經警誡後,被告始承認因「貪玩」而縱火。
縱火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但因情節差異甚大,無固定量刑指引;由於香港居住環境密集,任何縱火行為恐迅速擴散,故法庭須採取警戒式量刑,並考慮被告年齡等減刑若干因素以平衡懲罰與更生需求。
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具有明顯政治動機及嚴重破壞性,不僅損害公物及社區安全,亦令納稅人承擔清理及賠償成本;雖然被告尚年輕,吸納他人煽動,具可塑性,但年輕不能構成免責理由,唯宜兼顧阻嚇與改造。
法庭指出,勞教中心命令較短期監禁更能兼顧年輕被告之改造與管教需要,並具一定懲戒與社會警示效果,故選擇此途徑處理,期望被告能於期間養成守法觀念,將來重返社會成為負責人士。
最終,法庭並未對被告施以監禁,而是對兩項縱火罪各處以同期勞教中心命令;另命被告於當日4時前,分別就第一次縱火賠償7,250港元及第二次縱火賠償500港元,倘未能繳付,將分別以一個月監禁取代該筆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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