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33 DCCC627/2020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33

案件編號:

DCCC627/2020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11-17

涉事地點 :

粉嶺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及23日凌晨,與另一同案人將發泡膠及助燃液體運至粉嶺華心邨某區議員辦事處,先在牆壁及設備上縱火,造成牆身燒痕、兩塊報告板、抽氣扇及閉路電視損毀,損失約14,500港元;六日後再次放火令牆面被燻黑,清潔費約1,000港元,事後二人蒙面逃離,並於第二次作案當日凌晨被警方截查時,當場帶有手套、圍巾、打火機及助燃劑罐,供認因貪玩而縱火。

縱火罪屬極嚴重罪行,可處終身監禁,惟無明確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行為性質、損害程度及案件的威嚇和阻嚇作用,兼顧社會安全及防止火災蔓延風險。

考量被告行為具政治動機且影響公共安全,成員雖年輕但心智成熟且能理解行為後果,僅以年輕不能作完整減刑理由,亦須兼顧懲罰與矯正,以防再犯;勞教中心命令較能平衡被告改造需要與刑罰阻嚇,因此作出該處理。

被告受到他人慫恿而為,卻有清晰政治取向,年輕非免罪理由,應透過勞教中心培養守法觀念及責任感;若再犯,不再以年輕為藉口。

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分別不予監禁,改處以勞教中心命令,並須於當日下午4時前就第一項控罪賠償7,250元、第二項控罪賠償500元,如未能支付,則以一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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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33
案件編號 DCCC627/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入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17
涉事地點 粉嶺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及23日凌晨,與另一同案人將發泡膠及助燃液體運至粉嶺華心邨某區議員辦事處,先在牆壁及設備上縱火,造成牆身燒痕、兩塊報告板、抽氣扇及閉路電視損毀,損失約14,500港元;六日後再次放火令牆面被燻黑,清潔費約1,000港元,事後二人蒙面逃離,並於第二次作案當日凌晨被警方截查時,當場帶有手套、圍巾、打火機及助燃劑罐,供認因貪玩而縱火。</p><p>縱火罪屬極嚴重罪行,可處終身監禁,惟無明確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行為性質、損害程度及案件的威嚇和阻嚇作用,兼顧社會安全及防止火災蔓延風險。</p><p>考量被告行為具政治動機且影響公共安全,成員雖年輕但心智成熟且能理解行為後果,僅以年輕不能作完整減刑理由,亦須兼顧懲罰與矯正,以防再犯;勞教中心命令較能平衡被告改造需要與刑罰阻嚇,因此作出該處理。</p><p>被告受到他人慫恿而為,卻有清晰政治取向,年輕非免罪理由,應透過勞教中心培養守法觀念及責任感;若再犯,不再以年輕為藉口。</p><p>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分別不予監禁,改處以勞教中心命令,並須於當日下午4時前就第一項控罪賠償7,250元、第二項控罪賠償500元,如未能支付,則以一個月監禁代替。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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