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7日及23日凌晨,與另一同案人將發泡膠及助燃液體運至粉嶺華心邨某區議員辦事處,先在牆壁及設備上縱火,造成牆身燒痕、兩塊報告板、抽氣扇及閉路電視損毀,損失約14,500港元;六日後再次放火令牆面被燻黑,清潔費約1,000港元,事後二人蒙面逃離,並於第二次作案當日凌晨被警方截查時,當場帶有手套、圍巾、打火機及助燃劑罐,供認因貪玩而縱火。
縱火罪屬極嚴重罪行,可處終身監禁,惟無明確量刑指引,量刑須考慮行為性質、損害程度及案件的威嚇和阻嚇作用,兼顧社會安全及防止火災蔓延風險。
考量被告行為具政治動機且影響公共安全,成員雖年輕但心智成熟且能理解行為後果,僅以年輕不能作完整減刑理由,亦須兼顧懲罰與矯正,以防再犯;勞教中心命令較能平衡被告改造需要與刑罰阻嚇,因此作出該處理。
被告受到他人慫恿而為,卻有清晰政治取向,年輕非免罪理由,應透過勞教中心培養守法觀念及責任感;若再犯,不再以年輕為藉口。
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分別不予監禁,改處以勞教中心命令,並須於當日下午4時前就第一項控罪賠償7,250元、第二項控罪賠償500元,如未能支付,則以一個月監禁代替。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