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5日晚,示威人士聚集旺角警署外,被告在雨傘陣掩護下,攜帶點燃膠袋置於警署金屬大閘旁,隨後又於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以行山杖猛擊及徒手搖動交通燈,企圖損壞公共財物。警方於深夜鎖定被告為拘捕目標,最終在彌敦道將其截停,搜獲打火機等物。被告日後承認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控罪。
法官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60及159G條,指出企圖縱火屬嚴重罪行,一般刑期約4至5年;考量公共安全、阻嚇及譴責需以即時監禁為原則,但量刑應視案情及被告個人情況酌情。
由於被告僅以小型膠袋製作火種未造成實際損毀,且於露天位置快速被撲熄,風險極低;被告當時僅17歲,具中度智力障礙及情緒與判斷困難,無預謀亦無傷人意圖;被告曾接受感化令,近期表現進步,具更生潛力且再犯風險低。
鑑於案情及被告個人背景具特殊性,不宜套用典型縱火量刑,須平衡懲罰與更生需要,認為更生中心拘留最能兼顧阻嚇、公眾保護及被告康復。
法官遂判處被告就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罪名,在更生中心拘留,並依相關規定接受羈留及後續監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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