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38 DCCC500/2020 企圖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38

案件編號:

DCCC500/2020

控罪:

企圖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09-05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5日晚,示威人士聚集旺角警署外,被告在雨傘陣掩護下,攜帶點燃膠袋置於警署金屬大閘旁,隨後又於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以行山杖猛擊及徒手搖動交通燈,企圖損壞公共財物。警方於深夜鎖定被告為拘捕目標,最終在彌敦道將其截停,搜獲打火機等物。被告日後承認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控罪。

法官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60及159G條,指出企圖縱火屬嚴重罪行,一般刑期約4至5年;考量公共安全、阻嚇及譴責需以即時監禁為原則,但量刑應視案情及被告個人情況酌情。

由於被告僅以小型膠袋製作火種未造成實際損毀,且於露天位置快速被撲熄,風險極低;被告當時僅17歲,具中度智力障礙及情緒與判斷困難,無預謀亦無傷人意圖;被告曾接受感化令,近期表現進步,具更生潛力且再犯風險低。

鑑於案情及被告個人背景具特殊性,不宜套用典型縱火量刑,須平衡懲罰與更生需要,認為更生中心拘留最能兼顧阻嚇、公眾保護及被告康復。

法官遂判處被告就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罪名,在更生中心拘留,並依相關規定接受羈留及後續監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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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38
案件編號 DCCC500/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企圖縱火
判刑 入更生中心
涉事日期 2019-09-05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5日晚,示威人士聚集旺角警署外,被告在雨傘陣掩護下,攜帶點燃膠袋置於警署金屬大閘旁,隨後又於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以行山杖猛擊及徒手搖動交通燈,企圖損壞公共財物。警方於深夜鎖定被告為拘捕目標,最終在彌敦道將其截停,搜獲打火機等物。被告日後承認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控罪。</p><p>法官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60及159G條,指出企圖縱火屬嚴重罪行,一般刑期約4至5年;考量公共安全、阻嚇及譴責需以即時監禁為原則,但量刑應視案情及被告個人情況酌情。</p><p>由於被告僅以小型膠袋製作火種未造成實際損毀,且於露天位置快速被撲熄,風險極低;被告當時僅17歲,具中度智力障礙及情緒與判斷困難,無預謀亦無傷人意圖;被告曾接受感化令,近期表現進步,具更生潛力且再犯風險低。</p><p>鑑於案情及被告個人背景具特殊性,不宜套用典型縱火量刑,須平衡懲罰與更生需要,認為更生中心拘留最能兼顧阻嚇、公眾保護及被告康復。</p><p>法官遂判處被告就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罪名,在更生中心拘留,並依相關規定接受羈留及後續監管安排。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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