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39 DCCC500/2020 企圖刑事毀壞

文件編號:

anti-elab-239

案件編號:

DCCC500/2020

控罪:

企圖刑事毀壞

涉事日期 :

2019-09-05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5日晚在旺角警署前示威中,先以燃燒膠袋之火種企圖縱火於警署大閘,其後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以行山杖猛擊及搖動交通燈三分鐘。被告隨後被捕,承認兩項控罪。被告為十九歲巴基斯坦裔青年,具輕度智力障礙,曾因襲擊罪受感化令。

縱火罪屬嚴重罪行,一般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青少年須考慮阻嚇與社會保護,並按《更生中心條例》將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監管令之羈留期劃分。

本案僅涉點燃小火種、未造成實質損毀或人身傷害,且被告年幼、智障及有悔意,個人家庭情況特殊,初步感化成效可見,故認為應採更生中心拘留以重視改過與再融入社會。

法官認為,雖須兼顧懲罰與阻嚇,惟考量被告年少、心智能力弱及行為輕微,且初期感化報告顯示其態度改善,遂將懲罰重點放於教導與更生,符合個別化判刑原則。

被告就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罪名,依《更生中心條例》判處於更生中心拘留,前期羈留不少於二個月至五個月,後期羈留一至四個月,並須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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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39
案件編號 DCCC500/2020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企圖刑事毀壞
判刑 入更生中心
涉事日期 2019-09-05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5日晚在旺角警署前示威中,先以燃燒膠袋之火種企圖縱火於警署大閘,其後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以行山杖猛擊及搖動交通燈三分鐘。被告隨後被捕,承認兩項控罪。被告為十九歲巴基斯坦裔青年,具輕度智力障礙,曾因襲擊罪受感化令。</p><p>縱火罪屬嚴重罪行,一般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青少年須考慮阻嚇與社會保護,並按《更生中心條例》將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監管令之羈留期劃分。</p><p>本案僅涉點燃小火種、未造成實質損毀或人身傷害,且被告年幼、智障及有悔意,個人家庭情況特殊,初步感化成效可見,故認為應採更生中心拘留以重視改過與再融入社會。</p><p>法官認為,雖須兼顧懲罰與阻嚇,惟考量被告年少、心智能力弱及行為輕微,且初期感化報告顯示其態度改善,遂將懲罰重點放於教導與更生,符合個別化判刑原則。</p><p>被告就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罪名,依《更生中心條例》判處於更生中心拘留,前期羈留不少於二個月至五個月,後期羈留一至四個月,並須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令。

裁判官/法官:

李俊文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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