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39 |
---|---|
案件編號 | DCCC500/2020 |
裁判官/法官 | 李俊文 |
法院 | 區院 |
是否認罪 | 認罪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企圖刑事毀壞 |
判刑 | 入更生中心 |
涉事日期 | 2019-09-05 |
涉事地點 | 旺角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5日晚在旺角警署前示威中,先以燃燒膠袋之火種企圖縱火於警署大閘,其後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以行山杖猛擊及搖動交通燈三分鐘。被告隨後被捕,承認兩項控罪。被告為十九歲巴基斯坦裔青年,具輕度智力障礙,曾因襲擊罪受感化令。</p><p>縱火罪屬嚴重罪行,一般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青少年須考慮阻嚇與社會保護,並按《更生中心條例》將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監管令之羈留期劃分。</p><p>本案僅涉點燃小火種、未造成實質損毀或人身傷害,且被告年幼、智障及有悔意,個人家庭情況特殊,初步感化成效可見,故認為應採更生中心拘留以重視改過與再融入社會。</p><p>法官認為,雖須兼顧懲罰與阻嚇,惟考量被告年少、心智能力弱及行為輕微,且初期感化報告顯示其態度改善,遂將懲罰重點放於教導與更生,符合個別化判刑原則。</p><p>被告就企圖縱火及企圖刑事損壞兩項罪名,依《更生中心條例》判處於更生中心拘留,前期羈留不少於二個月至五個月,後期羈留一至四個月,並須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