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本案起因於就香港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計劃舉辦的年度六四燭光晚會而合併審理的二十名被告之刑事訴訟程序。該晚會原由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正式向警方申報,惟基於疫情期間《公安條例》關於公共秩序、安全及公共衛生的考量而遭禁止。十七名被告於審前認罪,第四、十三及第十九名被告則就兩項罪名進行審訊:第四及第十三被告就煽惑明知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第十三及第十九被告就明知參與該等集結罪受審。警務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初諮詢衞生署後,發出反對通知書,指出大規模聚集存在高度傳播疾病風險。儘管當局多次透過公佈、傳媒訪問及在維園內外廣播警告,三名被告等仍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晚上六時二十五分,在噴水池廣場公開無視禁令,舉行點燭記者會、高呼政治口號,其後支聯會人士及支持者帶領人群緩步進入已封鎖的足球場,約二萬人聚集。視像及社交媒體片段顯示,被告點燃蠟燭、高叫口號、默哀一分鐘並獻上白花。審訊期間,被告質疑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及比例原則,並否認有煽惑或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但法官認為證據確鑿,並駁回其憲法挑戰。
法官適用《公安條例》第17A(3)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該等條文規定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均最高可處五年監禁。量刑時依循嚇阻、比例原則、保障公共安全與衛生及尊重法定權威等原則。
法官認為加重因素包括被告明知警方已明確禁止而有意違抗、其領導身份及在已宣告疫情下以公開聲明與媒體動員大規模人群,以及大規模聚集對公共衛生與公共秩序構成的嚴重風險。法官亦指出須維護申報制度的完整性,以威懾類似違法集結,並保障他人健康與安全的權利與自由。
法官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地證明了煽惑罪及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所有要件。法院駁回了對制度性及執法運作的憲制挑戰,認為相關法例及其執行在憲法上有效且合法應用。被告提出的證據被視為模棱兩可且不足以動搖清晰的視像、證人及文件記錄,該記錄顯示此次為有組織的未經批准燭光集會。
第四被告及第十三被告各就煽惑明知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定罪,第十三被告及第十九被告各就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定罪;法院在法定最高刑量內判處監禁,以體現對法定權威的嚴重藐視、對公共衛生及公共秩序風險之關切,及達致一般威懾的需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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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2020年6月4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由香港支聯會舉辦的集體燭光晚會以紀念六四事件周年,因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COVID-19健康風險,被警務處處長禁止。儘管有正式禁令,一群公眾人物及活動人士(以下稱被告)煽動並明知故犯,在封閉的足球場上舉行及參與未經授權的集會,阻礙交通並違反社交距離措施。二十名被告被控煽動參與、舉行未經授權集會及參與未經授權集會。十二人認罪並於2021年9月15日受刑,五人在審訊開始時改變認罪立場,三人在為期十日並於2021年12月9日結束的審訊後被定罪。
法官援引強調維持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原則,包括在大流行期間的公共衛生考慮。他採取威懾和懲罰性手段,承認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必須服從真實的健康和安全限制。
法官認定被告故意藐視基於公共秩序和健康理由發出的合法禁令,於嚴重COVID-19風險期間煽動大規模人群違反社交距離。加刑情節包括公眾身分及領導角色、當時的保釋狀態,以及透過媒體曝光進行組織性煽動。雖考慮了認罪及個人服務紀錄等減輕因素,但因需要立即監禁以遏止類似行為的重要性,而超越了這些因素。
法官指出,未經授權的集會對社區構成重大且無形的風險,而領導層公然違抗明確的健康指引則應處以立即監禁。他強調,對法治和公共安全的尊重必須優先於個人政治目的,尤其是在大流行期間。
法官就煽動及參與指控,判處第一被告14個月監禁,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執行;第三被告12個月;第四被告13個月,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第七及第十被告各9個月;第十三被告12個月;第十七被告4½個月;以及第十九被告6個月。所有認罪被告因遲交認罪而獲約20%的刑期減免。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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