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29 DCCC807/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29

案件編號:

DCCC807/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0-27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約晚上7時,與約七十名人士在深水埗政府合署外聚集,架設路障並有人在捲閘外縱火。被告身穿全黑衣物並戴面罩等,手持疑似汽油彈材料與金屬棒,於火點掩護下試圖製造及投擲燃燒裝置。警員通過天台及路邊監視器拍攝並於現場制服被告,其背囊內檢獲頭盔、防毒面具、易燃液體、點火工具及工具棒等。被告後於警誡下保持緘默,僅認罪暴動罪一項,其餘控罪存檔。

暴動罪最高刑期可達10年。參酌《梁天琦》十二項考慮因素,以本案暴動規模及被告角色為量刑指引,確立起點刑期5年半。

被告裝備齊全、主動參與並挑釁公共秩序,惡劣程度較高;惟被告於現場認罪,可減刑三分一;又考慮其無前科、家人支持及悔意表達,酌減4個月。

法庭認為被告非策劃者但非一時衝動,其行為足以加重刑責;為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需予以適度阻嚇;相信被告有改過機會,故在量刑上予以一定餘地。

最終,法院以暴動罪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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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29
案件編號 DCCC807/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27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約晚上7時,與約七十名人士在深水埗政府合署外聚集,架設路障並有人在捲閘外縱火。被告身穿全黑衣物並戴面罩等,手持疑似汽油彈材料與金屬棒,於火點掩護下試圖製造及投擲燃燒裝置。警員通過天台及路邊監視器拍攝並於現場制服被告,其背囊內檢獲頭盔、防毒面具、易燃液體、點火工具及工具棒等。被告後於警誡下保持緘默,僅認罪暴動罪一項,其餘控罪存檔。</p><p>暴動罪最高刑期可達10年。參酌《梁天琦》十二項考慮因素,以本案暴動規模及被告角色為量刑指引,確立起點刑期5年半。</p><p>被告裝備齊全、主動參與並挑釁公共秩序,惡劣程度較高;惟被告於現場認罪,可減刑三分一;又考慮其無前科、家人支持及悔意表達,酌減4個月。</p><p>法庭認為被告非策劃者但非一時衝動,其行為足以加重刑責;為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需予以適度阻嚇;相信被告有改過機會,故在量刑上予以一定餘地。</p><p>最終,法院以暴動罪判處被告即時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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