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這宗審訊涉及三名被告,他們面對的指控源於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每年六四紀念集會。香港支聯會已於 2020 年 6 月 4 日提交舉辦公眾集會的通知,惟警務處處長經醫務衛生局建議後,基於公共秩序及公共衞生理由予以禁止。儘管該禁令仍在,被告及其他支聯會成員於下午 6 時 25 分在噴水池廣場集結,舉行點燭儀式、高呼口號,並帶領緩慢遊行進入已設封鎖線的足球場,截至晚上 8 時已有超過 20,000 人佔據場地。第四及第十三被告因教唆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受審,第十三及第十九被告則因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受審。所有被告均就提交通知制度及警方禁止令本身提出違憲抗辯。法官在聆訊控方證人、辯方證據及詳細陳詞後,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意圖違抗禁令,並在明知情況下教唆及參與該未經批准集結。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I條及《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就教唆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
法官強調,在疫情期間故意違抗旨在維護公共秩序、安全及衞生的合法警方禁止令的嚴重性,並指出為維護法治所需的一般及特殊阻嚇力,以及在憲制權利與社會福祉間保持平衡的重要性。
法院認為提交通知及禁止制度符合憲法,並不存有可論證的運作性相稱性挑戰理由;法院亦拒絕被告的證據,認為不具可信性,並裁定在警方禁止令下仍存在明顯教唆及參與被禁止集結的意圖。
判刑被押後,以待編製報告及緩刑陳述材料;被告根據適用條文可面臨最高五年監禁的刑期。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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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本判決指出,本案涉及統一起訴二十名被告,控以煽惑參與、舉行及明知故犯地參與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園舉行未經批准集會。該集會由一個公民聯盟向警方通知,原意紀念六四事件周年,但在衞生當局鑑於COVID-19疫情反對大型聚集的建議下遭禁止。在二十人中,有十二人在2021年9月承認罪名並被判刑;五人在11月審訊開始時改變認罪;另有三人在2021年12月審訊後被定罪。視像證據顯示,被告領導的燭光晚會阻塞交通,違反公共秩序及疫情相關衞生限制,因而在區域法院被拘留及判刑。
法官採用既定的公共秩序量刑原則,強調維護公共秩序、安全及保障他人權利(包括公共衞生限制)的必要性。承認《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下的集會自由須受合法限制。量刑乃根據各被告的個人罪責、領導角色、保釋狀況,以及是否需要採取懲罰性或威懾性措施來決定。
被告無視警方明確禁令及衞生當局的建議,造成嚴重疾病傳播風險及公共安全危害。加重因素包括領導或煽動角色、社會高曝光度、在封閉運動場地組織活動,以及因類似罪行仍在保釋中。減輕因素則包含遲認罪、協助法庭、(除一宗歷史定罪外)前科清白、悔意、長期公共服務、個人情況及健康問題。對非常遲認罪申請,法庭約減刑20%。
法官表示,被告公然無視可信的公共衞生緊急狀況及交通安全。他強調威懾對維護法治及保護社群至關重要。他明確指出,政治信念與集會目的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無關,裁判僅聚焦於公共秩序及衞生風險。
在考慮遲認罪減刑後,五名認罪被告獲悉數合併執行監禁刑期:一人被判14個月,另一人12個月,兩人各9個月,另有人4個半月。三名經審訊後定罪的被告則未獲減刑:一人被判13個月監禁(與現有刑期並行執行),另一人12個月,第三人6個月。鑑於被告無視禁令及疫情背景,所有刑罰皆體現威懾和懲罰性取向。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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