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30 DCCC807/2020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0

案件編號:

DCCC807/2020

控罪: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0-27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被控三項罪名,經認罪協商後僅就一項暴動罪認罪,餘罪留檔。案發於2019年10月27日晚,約七十人於深水埗政府合署外架設路障並衝擊捲閘。被告全身黑衣蒙面,攜帶玻璃樽、點火槍、金屬棒、30厘米螺絲批、防毒面具、頭盔與易燃液體及毛巾等物,經警方天台攝影監視後追捕,於逃跑間被制服並被扣查,相關物證化驗證明可製作汽油彈,被告全程保持緘默。

依據暴動罪法例,最高可監禁十年,需考慮行為性質、參與程度、攜帶工具及裝備、組織性與暴動規模、對公眾安全及道路影響等判刑指引因素。

鑑於被告於行動中擁有重裝備及預備縱火工具,角色屬實質加重,故訂立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當庭認罪減為四十四個月,並考慮其無前科及家人求情,予以酌情減四個月,最終確定四十個月。

認為被告非純屬衝動,而是明知故犯並有示範行為,惟其認罪及無前科應予一定減輕,兼需兼顧阻嚇及社會秩序。

最終,法庭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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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0
案件編號 DCCC807/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存檔
控罪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2019-10-27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被控三項罪名,經認罪協商後僅就一項暴動罪認罪,餘罪留檔。案發於2019年10月27日晚,約七十人於深水埗政府合署外架設路障並衝擊捲閘。被告全身黑衣蒙面,攜帶玻璃樽、點火槍、金屬棒、30厘米螺絲批、防毒面具、頭盔與易燃液體及毛巾等物,經警方天台攝影監視後追捕,於逃跑間被制服並被扣查,相關物證化驗證明可製作汽油彈,被告全程保持緘默。</p><p>依據暴動罪法例,最高可監禁十年,需考慮行為性質、參與程度、攜帶工具及裝備、組織性與暴動規模、對公眾安全及道路影響等判刑指引因素。</p><p>鑑於被告於行動中擁有重裝備及預備縱火工具,角色屬實質加重,故訂立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當庭認罪減為四十四個月,並考慮其無前科及家人求情,予以酌情減四個月,最終確定四十個月。</p><p>認為被告非純屬衝動,而是明知故犯並有示範行為,惟其認罪及無前科應予一定減輕,兼需兼顧阻嚇及社會秩序。</p><p>最終,法庭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存檔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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