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530 |
---|---|
案件編號 | DCCC807/2020 |
裁判官/法官 | 陳廣池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
是否認罪 | 不認罪 |
裁決 | 存檔 |
控罪 |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涉事日期 | 2019-10-27 |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被控三項罪名,經認罪協商後僅就一項暴動罪認罪,餘罪留檔。案發於2019年10月27日晚,約七十人於深水埗政府合署外架設路障並衝擊捲閘。被告全身黑衣蒙面,攜帶玻璃樽、點火槍、金屬棒、30厘米螺絲批、防毒面具、頭盔與易燃液體及毛巾等物,經警方天台攝影監視後追捕,於逃跑間被制服並被扣查,相關物證化驗證明可製作汽油彈,被告全程保持緘默。</p><p>依據暴動罪法例,最高可監禁十年,需考慮行為性質、參與程度、攜帶工具及裝備、組織性與暴動規模、對公眾安全及道路影響等判刑指引因素。</p><p>鑑於被告於行動中擁有重裝備及預備縱火工具,角色屬實質加重,故訂立五年半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當庭認罪減為四十四個月,並考慮其無前科及家人求情,予以酌情減四個月,最終確定四十個月。</p><p>認為被告非純屬衝動,而是明知故犯並有示範行為,惟其認罪及無前科應予一定減輕,兼需兼顧阻嚇及社會秩序。</p><p>最終,法庭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十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