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31 DCCC807/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1

案件編號:

DCCC807/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涉事日期 :

2019-10-27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晚約七時在深水埗政府合署外,與約七十人聚集,設置路障並試圖衝擊捲閘。被告身着全黑裝備,攜帶背囊,內藏易燃液體、頭盔、防毒面具、金屬棒及長螺絲批等工具,並手持玻璃樽。有同伴以雨傘掩護其在合署前放火。警員到場後,被告棄瓶逃跑,遭追截制服,搜獲製作汽油彈及攻擊用途之證物,其後被告認罪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刑期可至十年。本席參考先例及量刑考慮因素,將本案量刑起點定為五年半,因被告認罪減至四十四個月,並酌情再減四個月。

考慮被告「重裝備」並主動參與縱火行動,集體暴力破壞公共秩序,須予以威懾;同時被告即場認罪,依法取得認罪減刑,且有家人支持,法官遂予進一步減刑。

法官認為該次暴動已進入嚴重混亂階段,必須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全;被告雖非組織策劃者,但其角色重要,不屬一時衝動,須施以實質懲罰以示阻嚇。

法庭最終判處被告入獄四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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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1
案件編號 DCCC807/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存檔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涉事日期 2019-10-27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晚約七時在深水埗政府合署外,與約七十人聚集,設置路障並試圖衝擊捲閘。被告身着全黑裝備,攜帶背囊,內藏易燃液體、頭盔、防毒面具、金屬棒及長螺絲批等工具,並手持玻璃樽。有同伴以雨傘掩護其在合署前放火。警員到場後,被告棄瓶逃跑,遭追截制服,搜獲製作汽油彈及攻擊用途之證物,其後被告認罪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刑期可至十年。本席參考先例及量刑考慮因素,將本案量刑起點定為五年半,因被告認罪減至四十四個月,並酌情再減四個月。</p><p>考慮被告「重裝備」並主動參與縱火行動,集體暴力破壞公共秩序,須予以威懾;同時被告即場認罪,依法取得認罪減刑,且有家人支持,法官遂予進一步減刑。</p><p>法官認為該次暴動已進入嚴重混亂階段,必須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全;被告雖非組織策劃者,但其角色重要,不屬一時衝動,須施以實質懲罰以示阻嚇。</p><p>法庭最終判處被告入獄四十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存檔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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