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35 DCCC476/2020 串謀製造爆炸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5

案件編號:

DCCC476/2020

控罪:

串謀製造爆炸品

涉事日期 :

2019-10-15

涉事地點 :

大角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在九龍大角咀租用一住宅單位,與他人串謀製造黑火藥及鋁熱劑,並管有硝酸鉀、碳、硫、鋁、銅、氧化鐵、蔗糖、鎂等爆炸品原料,以及玻璃樽、毛巾、汽油、有機溶劑、空中無人機與投擲裝置等物品,意圖製作並遙控投擲汽油彈及爆炸裝置。警方經監察後於單位內搜獲大量實驗中及待用的爆炸品材料和裝備,行動中拘捕兩名被告。

參照既有案例,串謀製造爆炸品量刑基準約3.5年,管有爆炸品3年,管有意圖損毀財產工具5年,並酌情於認罪階段扣減刑期及採用部分同期執行。

考量涉案硝酸鉀等原料份量足以製造約700克黑火藥或硝糖火箭,且被告利用技術裝備進行遠程遙控,足見故意危害公眾安全,但二人分工不同,且分別於早期或審訊前才認罪,故予以相應扣減。

法官認為該住宅單位如同小型軍火庫,計劃精密且具恐怖主義成分,惟基於被告年輕、悔意、認罪及角色輕重差異,予以扣減並令部分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兼顧懲罰與改過。

最終判處一名被告監禁四十八個月,另一名被告監禁三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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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5
案件編號 DCCC476/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串謀製造爆炸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5
涉事地點 大角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在九龍大角咀租用一住宅單位,與他人串謀製造黑火藥及鋁熱劑,並管有硝酸鉀、碳、硫、鋁、銅、氧化鐵、蔗糖、鎂等爆炸品原料,以及玻璃樽、毛巾、汽油、有機溶劑、空中無人機與投擲裝置等物品,意圖製作並遙控投擲汽油彈及爆炸裝置。警方經監察後於單位內搜獲大量實驗中及待用的爆炸品材料和裝備,行動中拘捕兩名被告。</p><p>參照既有案例,串謀製造爆炸品量刑基準約3.5年,管有爆炸品3年,管有意圖損毀財產工具5年,並酌情於認罪階段扣減刑期及採用部分同期執行。</p><p>考量涉案硝酸鉀等原料份量足以製造約700克黑火藥或硝糖火箭,且被告利用技術裝備進行遠程遙控,足見故意危害公眾安全,但二人分工不同,且分別於早期或審訊前才認罪,故予以相應扣減。</p><p>法官認為該住宅單位如同小型軍火庫,計劃精密且具恐怖主義成分,惟基於被告年輕、悔意、認罪及角色輕重差異,予以扣減並令部分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兼顧懲罰與改過。</p><p>最終判處一名被告監禁四十八個月,另一名被告監禁三十一個月。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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