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36 DCCC476/2020 管有爆炸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6

案件編號:

DCCC476/2020

控罪:

管有爆炸品

涉事日期 :

2019-10-15

涉事地點 :

大角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租用九龍大角咀一住宅單位,並與他人串謀製造爆炸品,包括黑火藥、鋁熱劑及硝糖火箭,並管有多種製爆原料、汽油彈、無人機及遙控引爆裝置。警方於10月15日經監察行動拘捕二人,搜出化學品、工具、防護裝備及投擲裝置,證實單位被用作工場,準備實施非法破壞活動。

串謀製造爆炸品基準3.5年監禁,管有爆炸品基準3年,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基準5年,依認罪階段減刑1/3或1/5,重疊罪項可同期執行。

綜合考量爆炸品原料份量、危險性及工場規模,評定中度至高度罪責;被告一主導租賃及實施,被告二屬次要;案內裝備精密且具恐怖主義成分,惟認罪態度良好,予以減刑。

該住宅單位已成小型軍火庫,準備周詳、可隨時引爆並遙控投擲,具嚴重公共安全威脅,須施以有效威懾性刑罰。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一監禁四年,並判處被告二監禁二年七個月,部份罪項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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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6
案件編號 DCCC476/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爆炸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0-15
涉事地點 大角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0月租用九龍大角咀一住宅單位,並與他人串謀製造爆炸品,包括黑火藥、鋁熱劑及硝糖火箭,並管有多種製爆原料、汽油彈、無人機及遙控引爆裝置。警方於10月15日經監察行動拘捕二人,搜出化學品、工具、防護裝備及投擲裝置,證實單位被用作工場,準備實施非法破壞活動。</p><p>串謀製造爆炸品基準3.5年監禁,管有爆炸品基準3年,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基準5年,依認罪階段減刑1/3或1/5,重疊罪項可同期執行。</p><p>綜合考量爆炸品原料份量、危險性及工場規模,評定中度至高度罪責;被告一主導租賃及實施,被告二屬次要;案內裝備精密且具恐怖主義成分,惟認罪態度良好,予以減刑。</p><p>該住宅單位已成小型軍火庫,準備周詳、可隨時引爆並遙控投擲,具嚴重公共安全威脅,須施以有效威懾性刑罰。</p><p>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一監禁四年,並判處被告二監禁二年七個月,部份罪項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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