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38 DCCC635/2020 抗拒警務人員罪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8

案件編號:

DCCC635/2020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罪

涉事日期 :

2019-12-28

涉事地點 :

上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28日下午約五時,與約五十人聚集於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期間有人圍毆並滋擾途人,一名途人被圍攻並受傷。警方到場追截,被告先推撞警員後逃入商場,期間反抗並試圖搶奪警員長槍,扣動扳機不果及緊握警棍不放,最終被制服並帶返警署調查。

暴動最高可處十年監禁;襲警最高七年;抗拒警員可處監禁;企圖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十四年。

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並參與施暴,反抗拘捕並企圖搶槍,行為極具危險性及社會危害,須予以懲戒;惟襲警控罪因證據存疑未能成立。

控方已就暴動及搶槍兩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惟對襲警罪證供因細節混亂及錄影不足難以確信,故該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及兩項抗拒公職罪名成立,襲警罪名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28日下午約五時,身穿黑衣戴口罩,與約五十名人士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聚集,期間辱罵、推撞及檢查途人手機,並與他人包圍及毆打一名途人,以雨傘遮擋並箍頸。其後見警方到場逃入商場,遭制伏時激烈反抗,撞毀警員頭盔、緊握警棍,並搶奪警員長槍扳機位置三次,最終被胡椒噴劑制服。被告事發時年僅十六歲十個月,現年十八歲七個月,無前科,承認兩項拒捕罪,其餘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經審訊成立。

由判詞援引暴動罪量刑須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造成傷害及財物損失、對公眾滋擾程度、被告角色及同案其他罪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則以威嚇及潛在危險程度為量刑指引;拒捕罪一般以行為激烈程度為基準。

暴動罪因被告屬前線主動角色且使用暴力,量刑起點為四年半,考量其當時十六歲多、無武器及積極求情,減至四年三個月;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因搶奪步槍且三次扣扳機,起點三年,因年齡及現場混亂減至兩年半;兩項拒捕罪各判一個月;三、四、五項控罪並行,六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綜合量刑後合共四年九個月。

法官認為本案暴力程度高,行為魯莽罔顧公眾安全,非監禁刑罰不足以阻嚇。雖被告年輕且表現出學習努力及真誠悔意,但罪行嚴重,須予以適當刑罰並兼顧懲罰與預防再犯。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判處監禁兩年半;兩項拒捕罪各判監禁一個月,同期執行;合計監禁四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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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38
案件編號 DCCC635/2020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罪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2-28
涉事地點 上水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28日下午約五時,與約五十人聚集於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期間有人圍毆並滋擾途人,一名途人被圍攻並受傷。警方到場追截,被告先推撞警員後逃入商場,期間反抗並試圖搶奪警員長槍,扣動扳機不果及緊握警棍不放,最終被制服並帶返警署調查。</p><p>暴動最高可處十年監禁;襲警最高七年;抗拒警員可處監禁;企圖無牌管有槍械最高十四年。</p><p>被告身處暴動現場並參與施暴,反抗拘捕並企圖搶槍,行為極具危險性及社會危害,須予以懲戒;惟襲警控罪因證據存疑未能成立。</p><p>控方已就暴動及搶槍兩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惟對襲警罪證供因細節混亂及錄影不足難以確信,故該項罪名不成立。</p><p>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及兩項抗拒公職罪名成立,襲警罪名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28日下午約五時,身穿黑衣戴口罩,與約五十名人士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聚集,期間辱罵、推撞及檢查途人手機,並與他人包圍及毆打一名途人,以雨傘遮擋並箍頸。其後見警方到場逃入商場,遭制伏時激烈反抗,撞毀警員頭盔、緊握警棍,並搶奪警員長槍扳機位置三次,最終被胡椒噴劑制服。被告事發時年僅十六歲十個月,現年十八歲七個月,無前科,承認兩項拒捕罪,其餘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經審訊成立。</p><p>由判詞援引暴動罪量刑須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及武器、持續時間、造成傷害及財物損失、對公眾滋擾程度、被告角色及同案其他罪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則以威嚇及潛在危險程度為量刑指引;拒捕罪一般以行為激烈程度為基準。</p><p>暴動罪因被告屬前線主動角色且使用暴力,量刑起點為四年半,考量其當時十六歲多、無武器及積極求情,減至四年三個月;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因搶奪步槍且三次扣扳機,起點三年,因年齡及現場混亂減至兩年半;兩項拒捕罪各判一個月;三、四、五項控罪並行,六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綜合量刑後合共四年九個月。</p><p>法官認為本案暴力程度高,行為魯莽罔顧公眾安全,非監禁刑罰不足以阻嚇。雖被告年輕且表現出學習努力及真誠悔意,但罪行嚴重,須予以適當刑罰並兼顧懲罰與預防再犯。</p><p>被告就暴動罪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判處監禁兩年半;兩項拒捕罪各判監禁一個月,同期執行;合計監禁四年九個月。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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