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本案源於一宗合併審理的案件,涉及二十名被告,其中十七人認罪,三人就 2020 年 6 月 4 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行的公眾集會所引起的指控進行審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於 2020 年 4 月 23 日向警方通報其年度「六四」燭光晚會,預計有五萬至十萬人參與。警務處處長根據衞生署就 COVID-19 大流行及群眾聚集風險所提供的意見,根據《公安條例》第 9 條發出通知,禁止該集會。儘管持續以擴音器發出警告、舉行新聞發布會、支聯會成員作出媒體聲明及在噴水池廣場舉行廣播式燭光儀式,大批人群仍推倒路障,強行進入公園並佔據封閉的足球場。約有二萬人未經合法授權集結,因安全考慮而封閉道路,但警方為避免衝突沒有直接執法。第四及第十三被告被控教唆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第十三及第十九被告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控方依賴錄影片段、講話稿、經認證的翻譯本及社交媒體帖文,記錄協調燭光儀式、呼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並故意違抗有效的警方禁令。相反,被告作供稱僅以個人身份行事,否認有組織的公眾集會,並聲稱無意參與被禁止的燭光晚會——法院最終以計劃、宣傳及群體協調的壓倒性證據認定這些解釋不成立。
量刑時參考普通法下教唆的法定要素及《公安條例》(第 245 章)第 17A(3)(a)條,及參與未經授權集會的法定要素(同條第 17A(3)(a)款),並參照《基本法》第 27 條、《人權法案條例條例》第 17 條,以及本地及斯特拉斯堡相關的比例原則司法判例。
法院審酌了以下因素:組織及教唆大規模違抗合法警方禁令的嚴重性;疫情期間集會的公共秩序風險和健康危害;露天燭光儀式與政治口號的蓄意性;以及被告在支聯會的顯赫地位。雖然考慮到被告的良好品格和和平動機,但仍因其有組織地違反法定通報機制、集會規模之大,以及威懾需要而被壓倒。對第 17A 條的憲制和操作性比例原則挑戰則因缺乏理據或受具約束力的權威判例排除,予以駁回。
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閃爍其詞,並為無可爭議的錄影、媒體及社交媒體記錄所反駁。她裁定第四及第十三被告非法教唆他人加入未經授權集會,而第十三及第十九被告則明知參與該集會。對第 17A 條的所有憲制挑戰均告失敗,並裁定警方禁令合法且具比例性。
所有被告均依指控定罪。第四及第十三被告被裁定犯有教唆明知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罪;第十三及第十九被告被裁定犯有明知而參與未經授權集會罪。量刑將依法定最高刑期五年監禁進行,以回應在公共衛生緊急情況下,有計劃地策劃大規模違抗有效警方禁令的行為。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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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法院對二十名被告,根據《公安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因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一場未經授權的公眾集會而提起合併刑事訴訟。該集會原為燭光追思June 4周年紀念,惟警務處處長以維護公共秩序及應對COVID-19公共衞生緊急情況為由予以禁止。十二名被告於2021年9月認罪並被判刑;另有五名被告於11月審訊首日改變認辯;三名被告則選擇抗辯,並於為期十天、於12月結束的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1年12月13日,在A. J. Woodcock法官面前,法庭聆聽大量求情陳詞,審閱視像及書面證據,並對餘下八名被告作出最終判刑。
法官應用了針對公眾秩序罪行的既定量刑原則,並參考了2021年9月的既往判刑理由。他考慮了《公安條例》下的煽動、未經授權集結及參與等法定罪行,維護法治的必要性,以及COVID-19大流行作為重大公共衛生危機的情境嚴重性。考量因素包括個人責任程度、領導角色、宣傳效果、違反保釋條件,以及對有組織挑戰合法警務禁止措施的威懾需求。求情因素如認罪、個人情況、清晰紀錄、長期公共服務,以及變更認辯時間等均有權衡,對遲認罪的被告約給予20%減刑。法院運用整體性原則,採納並行刑期,以避免過度苛刻的累加處罰。
法官論證指,被告明知有一項可信的警方禁止令,仍組織並參與大型集會,導致交通受阻,並因違反社交距離措施、引致大量近距離接觸而危害公共衞生。儘管該集會保持和平,亦未導致暴力或錄得COVID-19疫情爆發,但在全球大流行期間僅存在的病毒傳播風險,以及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使其行為屬於嚴重。領導身分及高調參與者加重其責任程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安全,以及遏止致命疾病之社會利益,均需以具有威懾力和懲罰性的監禁處遇回應。
法官指出,儘管《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保障集會自由,但此等權利非絕對,可為維護公共秩序、安全及健康而合法受限。他駁斥被告所稱限制是對政治表達的不當壓制,強調社交距離措施針對的是肉眼不可見但致命的威脅,而非政治異見。被告將紀念活動置於社區福祉之上,明顯漠視公共安全,因而正當化即時監禁刑罰。雖然該集會幸無暴力或確證的疫情爆發,其風險亦不減輕其責任。
法官對餘下八名被告施以以下並行監禁刑期:被告4因煽動罪被判13個月監禁,與現有刑期並行執行;被告13因煽動罪被判12個月,因參與罪被判6個月,兩罪刑期並行(總計12個月);被告19因參與罪被判6個月。於認罪的被告中,被告1因煽動、組織及參與罪共被判14個月,與現有刑期並行;被告3被判12個月;被告7被判9個月;被告10被判9個月;被告17被判4.5個月。所有刑期均並行執行,並反映遲認罪的減刑考量。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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