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是一名31歲、具大學學歷的失業男子,無前科並有情緒障礙病史,於原訟法庭承認一項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意圖傷人(作為謀殺未遂的替代指控)罪名及同條例第19條的一項傷人罪名。上述罪行源自2019年11月6日繁忙行人道的黃昏高峰時段,公眾人物在競選攤位派發傳單時遭遇刀襲。被告於11月4日及5日多次進行踩點,並取得鮮花以取得受害人信任,然後使用一把全長33厘米的刀刺向受害人胸部;當受害人的保鏢作出反擊時,被告仍緊握武器,造成受害人胸部及手臂進一步受傷。閉路電視及錄像證實了整個過程。被捕時,被告的肩背袋內另發現第二把刀。審訊法官就意圖傷人罪判處被告監禁九年,對較輕的傷人罪判處監禁二十七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其就上述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被拒。
法官依據既定原則指出,意圖傷人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刻意意圖造成真正嚴重的身體傷害,縱使因受害人反抗或及時醫治而令實際傷勢較輕,仍須判處與該意圖相稱的刑期。此類罪行的典型刑期範圍為監禁三年至十二年,雖然法例最高刑罰可達無期徒刑,但每宗個案須視具體事實,兼顧從重及從輕情節後釐定。
法官指出多項加刑情節:事前踩點顯示周詳預謀;使用兩把刀,其中一把20厘米的刀刃針對胸部,具潛在致命後果;完全沒有受激惹;以鮮花故意分散注意力;並在制服保鏢時仍堅持揮刀,造成額外傷害。實際傷勢較輕純屬偶然。鑑於上述各項因素,需判處具有強烈一般阻嚇效果的刑罰。
法官認為,被告的犯罪意圖嚴重程度及明顯加刑情節,足以將量刑起點訂於通常範圍的最高位。因被告認罪,於起點刑期減輕四分之一,遂就意圖傷人罪判處監禁九年。對於傷人罪則採取同時執行的較輕刑期,以保持比例原則及阻嚇效果。
被告因意圖傷人罪被判監禁九年,因傷人罪被判監禁二十七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換言之,自還押期間起計,總有效刑期為九年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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