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在《刑事罪行條例》下就一項故意傷人及一項普通傷人罪名認罪,該等指控源自其在選舉攤位襲擊一名公眾人物。2019年11月6日,正值繁忙時段,被告走近受害人於路邊的攤檔,出示鮮花並假意表示支持,繼而聲稱幫受害人拍照時取出一把長33厘米的刀,刺向其胸部。當受害人的保鏢介入時,被告仍緊抓刀刃,造成更嚴重的胸部及前臂創傷。整個行兇過程被錄影記錄,警方其後於被告背包搜出第二把刀。閉路電視畫面顯示,被告於11月4日及5日已對該攤位進行監視,並於行兇前六分鐘才購入鮮花。醫療報告指主受害人有撕裂傷、血腫及輕微骨折,而保鏢則有撕裂傷及擦傷,二人均獲即時治療後出院。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指主受害人曾短暫感到恐懼及高度警覺,但最終康復。被告31歲,大學程度教育,失業,除既往情緒障礙外無其他案底,最終就兩項罪名分別被判監禁九年及二十七個月,並同期執行。辯方律師主張,考慮到實際傷害輕微及心理影響有限,不宜採用最高刑期起點,並援引其他具政治動機的傷人案作比較。控方則強調,行兇者對公眾人物的蓄意及無端性足以證明該判刑的合理性。被告申請就故意傷人罪的上訴許可獲拒。
法官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7(a)條故意傷人罪的既有量刑框架作出判刑,強調罪行的核心要素是蓄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與謀殺罪相同的主觀意圖——而實際造成的傷勢則屬次要。他並引述案例法,指明通常的監禁刑期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
法官指出,該襲擊屬於三至十二年通常量刑範圍的最高層面,原因在於被告單獨且毫無挑釁地鎖定公眾人物,經過周密計劃與偵察,購買鮮花以分散受害人注意,並攜帶兩把大刀。被告在被保鏢制服時仍握住刀刃並造成進一步傷害,屬加重因素。法官並指出,事件最終未致死亡及心理後遺症有限屬偶然,因此須判以具重大阻嚇作用的刑罰,但因被告在加入替代控罪後認罪,可酌減四分之一刑期。
法官總結認為,就故意傷人罪以十二年為量刑起點屬適當,原則上並不顯過高。他裁定唯一的上訴理由無合理爭議,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提醒被告若再次不成功提出申請,可能承擔的後果。
被告就故意傷人罪被判監禁九年,並就普通傷人罪被判監禁二十七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監禁刑期為九年。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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