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46 DCCC343/2020 管有爆炸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546

案件編號:

DCCC343/2020

控罪:

管有爆炸品

涉事日期 :

2019-11-27

涉事地點 :

馬鞍山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為中學學生,第一被告於校內帶有兩包以錫紙包裝之TATP炸藥粉末(四顆及八分之一豌豆大小)並交予老師保管,其後警方到校調查並證實粉末為高性能起爆炸藥。第一被告亦於被捕後被發現藏有一枚工業用空包彈。第二被告曾於禮堂手持其中一包粉末被截停,聲稱不知其為爆炸品。經審訊,法庭認定第一被告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及彈藥;第二被告因缺乏保管意圖及合理誤信非爆炸品而獲判無罪。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規定

首被告提稱為合法目的之實驗及自學辯解,法庭認其實屬求刺激且無視人體與財物風險,故不成立;次被告則因無保管意圖且合理誤信粉末非爆炸品,符合法定免責要件

辯解所稱合法目的建立在不真誠及高風險事實之上,不應擴張適用;對次被告,考量其年少背景、現場反應及態度,合理相信其無犯罪意圖,宜予無罪釋放

被告一就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被告二就管有爆炸品罪名不成立;法庭將於稍後日期擇期宣判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為18歲中六生,於學校管有兩包各四顆及八分之一豌豆大小之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粉末,並在警署被搜出一枚P9空包彈。被告聲稱粉末源自在街頭遇見黑衣人所贈,於家中測試後帶返校欲向教師求教;彈藥則稱於街邊拾獲作收藏。校方連同警員調查後,由爆炸品專家證實粉末具高度敏感性及危險性,被告遂被控三項罪名並裁定罪成。

針對年輕犯人,兼顧懲罰、譴責、阻嚇及更生,參酌罪行嚴重性、具體情節及替代羈留式刑罰的可行性,如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同時參考上訴庭在SWS案指出的平衡原則。

雖然被告涉案罪行嚴重,但無證據證明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呈現純屬好奇與輕率行為;初犯、18歲、無前科且有悔意,服藥治療抑鬱症並具更生潛力。考慮至今已覊押近四月,造成立即懲罰效果亦具威懾。

羈押監禁非唯一適當選擇,須兼顧被告更生需要,認同勞教中心可提供嚴格紀律與勞動訓練,並於獲釋後實施一年的監管,最能平衡懲罰與矯正。

被告因三項罪名,於勞教中心羈留,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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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46
案件編號 DCCC343/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爆炸品
判刑 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27
涉事地點 馬鞍山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為中學學生,第一被告於校內帶有兩包以錫紙包裝之TATP炸藥粉末(四顆及八分之一豌豆大小)並交予老師保管,其後警方到校調查並證實粉末為高性能起爆炸藥。第一被告亦於被捕後被發現藏有一枚工業用空包彈。第二被告曾於禮堂手持其中一包粉末被截停,聲稱不知其為爆炸品。經審訊,法庭認定第一被告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及彈藥;第二被告因缺乏保管意圖及合理誤信非爆炸品而獲判無罪。</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規定</p><p>首被告提稱為合法目的之實驗及自學辯解,法庭認其實屬求刺激且無視人體與財物風險,故不成立;次被告則因無保管意圖且合理誤信粉末非爆炸品,符合法定免責要件</p><p>辯解所稱合法目的建立在不真誠及高風險事實之上,不應擴張適用;對次被告,考量其年少背景、現場反應及態度,合理相信其無犯罪意圖,宜予無罪釋放</p><p>被告一就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被告二就管有爆炸品罪名不成立;法庭將於稍後日期擇期宣判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為18歲中六生,於學校管有兩包各四顆及八分之一豌豆大小之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粉末,並在警署被搜出一枚P9空包彈。被告聲稱粉末源自在街頭遇見黑衣人所贈,於家中測試後帶返校欲向教師求教;彈藥則稱於街邊拾獲作收藏。校方連同警員調查後,由爆炸品專家證實粉末具高度敏感性及危險性,被告遂被控三項罪名並裁定罪成。</p><p>針對年輕犯人,兼顧懲罰、譴責、阻嚇及更生,參酌罪行嚴重性、具體情節及替代羈留式刑罰的可行性,如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同時參考上訴庭在SWS案指出的平衡原則。</p><p>雖然被告涉案罪行嚴重,但無證據證明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呈現純屬好奇與輕率行為;初犯、18歲、無前科且有悔意,服藥治療抑鬱症並具更生潛力。考慮至今已覊押近四月,造成立即懲罰效果亦具威懾。</p><p>羈押監禁非唯一適當選擇,須兼顧被告更生需要,認同勞教中心可提供嚴格紀律與勞動訓練,並於獲釋後實施一年的監管,最能平衡懲罰與矯正。</p><p>被告因三項罪名,於勞教中心羈留,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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