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為中學學生,第一被告於校內帶有兩包以錫紙包裝之TATP炸藥粉末(四顆及八分之一豌豆大小)並交予老師保管,其後警方到校調查並證實粉末為高性能起爆炸藥。第一被告亦於被捕後被發現藏有一枚工業用空包彈。第二被告曾於禮堂手持其中一包粉末被截停,聲稱不知其為爆炸品。經審訊,法庭認定第一被告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及彈藥;第二被告因缺乏保管意圖及合理誤信非爆炸品而獲判無罪。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規定
首被告提稱為合法目的之實驗及自學辯解,法庭認其實屬求刺激且無視人體與財物風險,故不成立;次被告則因無保管意圖且合理誤信粉末非爆炸品,符合法定免責要件
辯解所稱合法目的建立在不真誠及高風險事實之上,不應擴張適用;對次被告,考量其年少背景、現場反應及態度,合理相信其無犯罪意圖,宜予無罪釋放
被告一就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名成立;被告二就管有爆炸品罪名不成立;法庭將於稍後日期擇期宣判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為18歲中六生,於學校管有兩包各四顆及八分之一豌豆大小之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粉末,並在警署被搜出一枚P9空包彈。被告聲稱粉末源自在街頭遇見黑衣人所贈,於家中測試後帶返校欲向教師求教;彈藥則稱於街邊拾獲作收藏。校方連同警員調查後,由爆炸品專家證實粉末具高度敏感性及危險性,被告遂被控三項罪名並裁定罪成。
針對年輕犯人,兼顧懲罰、譴責、阻嚇及更生,參酌罪行嚴重性、具體情節及替代羈留式刑罰的可行性,如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同時參考上訴庭在SWS案指出的平衡原則。
雖然被告涉案罪行嚴重,但無證據證明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呈現純屬好奇與輕率行為;初犯、18歲、無前科且有悔意,服藥治療抑鬱症並具更生潛力。考慮至今已覊押近四月,造成立即懲罰效果亦具威懾。
羈押監禁非唯一適當選擇,須兼顧被告更生需要,認同勞教中心可提供嚴格紀律與勞動訓練,並於獲釋後實施一年的監管,最能平衡懲罰與矯正。
被告因三項罪名,於勞教中心羈留,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