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47 DCCC343/2020 管有爆炸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547

案件編號:

DCCC343/2020

控罪:

管有爆炸品

涉事日期 :

2019-11-27

涉事地點 :

馬鞍山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當時為新界馬鞍山某中學中六及中四學生,被告一於2019年11月27日由陌生人獲得兩包分別約0.16克及約0.18克TATP炸藥粉末,並先後在家中試驗燃燒。當日被告一先向化學老師交付一包粉末,午後又強行將另一包交給被告二。校方調閱閉路電視證實交接過程,將粉末暫存校內洗手間並報警。警方到場後由炸彈處理專家及化驗所確認兩包粉末均屬高度敏感的高性能起爆炸藥,並於校內及警署內分別從被告一衣物及錢包中搜出一枚空包彈。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一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成,被告二管有爆炸品罪不成立。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及相關判例確定犯罪成立與量刑範圍。

考量被告一明知管有高性能炸藥仍燃燒實驗並帶入校園,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風險,且其所稱自學、實驗及裝飾用途不被採納;被告二缺乏管有意圖,證據不成立。

不認同被告一所稱合法目的及自學實驗之辯解,認其行為純粹為好奇刺激;被告二未主動保管爆炸品,予以無罪。

被告一因三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四年;被告二因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7日身為中六學生,上午在校內向化學老師承認帶回不明化學品,隨後交出包裝有TATP粉末的錫紙包兩份;同日下午另被發現在校禮堂持有同類粉末。校方報警,爆炸品專家驗證為高性能炸藥,警方並在被告風褸袋內搜出一發裝飾用空包彈。被告辯稱粉末由黑衣人所贈、彈藥為拾獲收藏,惟法庭不採納其實驗、自學及裝飾等理由,最終裁定其三項控罪成立。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須兼顧社會安全、公開譴責、阻嚇及少年更生原則。

罪行雖未見直接破壞社會安寧之用,但TATP及彈藥性質危險,須予以適度懲罰;被告年僅18歲、無前科,且已被羈押近四個月,懲教署評估適宜於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及勞動訓練,以平衡懲罰與更生需要。

勞教中心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有助強化守法意識及改善行為,且非監獄羈押更符被告身心狀況,完成訓練後仍有望繼續升學發展。

被告就三項控罪各被判於勞教中心羈留,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47
案件編號 DCCC343/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爆炸品
判刑 勞教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27
涉事地點 馬鞍山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當時為新界馬鞍山某中學中六及中四學生,被告一於2019年11月27日由陌生人獲得兩包分別約0.16克及約0.18克TATP炸藥粉末,並先後在家中試驗燃燒。當日被告一先向化學老師交付一包粉末,午後又強行將另一包交給被告二。校方調閱閉路電視證實交接過程,將粉末暫存校內洗手間並報警。警方到場後由炸彈處理專家及化驗所確認兩包粉末均屬高度敏感的高性能起爆炸藥,並於校內及警署內分別從被告一衣物及錢包中搜出一枚空包彈。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一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成,被告二管有爆炸品罪不成立。</p><p>依《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及相關判例確定犯罪成立與量刑範圍。</p><p>考量被告一明知管有高性能炸藥仍燃燒實驗並帶入校園,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風險,且其所稱自學、實驗及裝飾用途不被採納;被告二缺乏管有意圖,證據不成立。</p><p>不認同被告一所稱合法目的及自學實驗之辯解,認其行為純粹為好奇刺激;被告二未主動保管爆炸品,予以無罪。</p><p>被告一因三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四年;被告二因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27日身為中六學生,上午在校內向化學老師承認帶回不明化學品,隨後交出包裝有TATP粉末的錫紙包兩份;同日下午另被發現在校禮堂持有同類粉末。校方報警,爆炸品專家驗證為高性能炸藥,警方並在被告風褸袋內搜出一發裝飾用空包彈。被告辯稱粉末由黑衣人所贈、彈藥為拾獲收藏,惟法庭不採納其實驗、自學及裝飾等理由,最終裁定其三項控罪成立。</p><p>依《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須兼顧社會安全、公開譴責、阻嚇及少年更生原則。</p><p>罪行雖未見直接破壞社會安寧之用,但TATP及彈藥性質危險,須予以適度懲罰;被告年僅18歲、無前科,且已被羈押近四個月,懲教署評估適宜於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及勞動訓練,以平衡懲罰與更生需要。</p><p>勞教中心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有助強化守法意識及改善行為,且非監獄羈押更符被告身心狀況,完成訓練後仍有望繼續升學發展。</p><p>被告就三項控罪各被判於勞教中心羈留,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勞教中心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