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與被告(二)為新界馬鞍山中學學生。2019年11月27日,被告一於校內攜帶兩包合共約0.34克TATP炸藥粉末,以錫紙包裝早上交予化學老師(控罪一),下午交予被告二(控罪二);閉路電視顯示二人曾在操場打開觀察。校方扣留爆炸品並報警,炸彈專家證實粉末敏感易爆。隨後警方於被告一物品中發現一枚工業用空包彈(控罪三)。法庭經審理控辯理據後作出裁決。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爆炸品與彈藥屬嚴格責任罪,被告須在舉證責任下證明「合法目的」或「合理信念」,否則即構成犯罪。
被告一未能證明為實驗或自學等合法目的持有TATP,亦無合理辯解空包彈裝飾用途;被告二被動接收且合理相信粉末非炸藥。
法官認為被告一出於好奇及追求刺激而非法持有,高風險行為無誠信辯解;被告二態度被動,無意管有,故可免責。
裁定被告一於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告二於管有爆炸品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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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時為18歲中六學生,於2019年11月27日上午約0815時將兩包分別裝有TATP高性能炸藥的粉末帶入校園,其後於1150時向化學老師交出一包並承認是爆炸品;下午於禮堂被察覺持有另一包粉末,校方遂報警。爆炸品專家證實粉末極度危險,警方在被告風褸袋內另檢獲一枚空包釘槍彈藥。經審訊後,被告對三項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彈藥控罪雖否認,惟法院裁定三罪名成立。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之規定,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彈藥屬嚴重罪行,須兼顧懲罰、公開譴責和阻嚇目的。對於18歲少年犯人,應同時考量更生需要,並參考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等拘留式刑罰選項。
本案雖涉及高敏感度爆炸品和彈藥,但無證據顯示被告用於暴動或傷人,犯罪動機純屬好奇和貪玩,且被告無前科及具悔意。被告已先後羈押近四個月,有相當懲戒效果。鑒於其精神及體能狀況經評估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訓練,可兼顧教化及管教。
法官認為監禁固然可達阻嚇,惟拘留式更適合少年更生,勞教中心的嚴格紀律和勞動訓練有助培養守法意識與良好行為,並可在出所後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兼顧懲罰與教化兩方需求。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就三項控罪於勞教中心羈留,三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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