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49 DCCC181/2020 刑事損壞

文件編號:

anti-elab-2549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控罪:

刑事損壞

涉事日期 :

2019-09-01

涉事地點 :

東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於東涌游泳池及達東路一帶示威期間,先以白色漆油毀壞政府閉路電視鏡頭,繼而爬上旗桿拆下並焚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後拿銀色鐵罐向路障傾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最後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倒油點火,令多隻工地水馬燃燒。控方憑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視頻、目擊者證言及被告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身分及犯罪意圖之供詞,確定該「染金髮男子」即被告,四項控罪成立。

依《刑事損壞罪》、《國旗及國徽條例》及《縱火罪》之法定最高刑及《量刑指引》裁量,多罪可併科處罰。

被告預謀破壞政府設施及焚燒國旗、水馬,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侮辱國家象徵,且無悔意,須以重刑制止同類行為。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計劃性強、招認真實可信;辯方ADHD理據不足,未能削弱被告清晰犯罪意圖,故責其完全負責。

被告就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合共被判處監禁五年,按多罪併科原則執行。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在東涌游泳池一帶參與示威,期間損毀康文署閉路電視鏡頭,以焚燒及毀損方式侮辱國旗,並企圖焚燒橫額及雜物,隨後在達東路及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被告其後被捕,並於庭上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

依過往案例,縱火及企圖縱火量刑基準為4至6年,實務中以4年至4年3月為起點;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分別以3個月及4個月為起點。

考慮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及國家尊嚴之潛在風險,縱火罪須具足夠阻嚇力;侮辱國旗行為嚴重貶損國旗象徵;刑事損壞程度輕微;被告屬初犯並有求情因素,但難以完全抵銷其罪責;各罪行彼此關聯,故按案情釐定相應起點刑期。

法庭認為縱火罪極具潛在危險,後果難以預測;侮辱國旗罪惡劣,破壞法治及國家象徵;被告以ADHD為減刑理由不足採納;監禁為唯一適切及具阻嚇性的刑罰。

被告因刑事損壞罪判監3個月、侮辱國旗罪判監5個月(兩罪分期執行共6個月);企圖縱火罪判監4年、縱火罪判監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合併總刑期4年7個月,並須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賠償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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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49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刑事損壞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01
涉事地點 東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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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於東涌游泳池及達東路一帶示威期間,先以白色漆油毀壞政府閉路電視鏡頭,繼而爬上旗桿拆下並焚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後拿銀色鐵罐向路障傾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最後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倒油點火,令多隻工地水馬燃燒。控方憑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視頻、目擊者證言及被告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身分及犯罪意圖之供詞,確定該「染金髮男子」即被告,四項控罪成立。</p><p>依《刑事損壞罪》、《國旗及國徽條例》及《縱火罪》之法定最高刑及《量刑指引》裁量,多罪可併科處罰。</p><p>被告預謀破壞政府設施及焚燒國旗、水馬,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侮辱國家象徵,且無悔意,須以重刑制止同類行為。</p><p>法官認為被告行為計劃性強、招認真實可信;辯方ADHD理據不足,未能削弱被告清晰犯罪意圖,故責其完全負責。</p><p>被告就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合共被判處監禁五年,按多罪併科原則執行。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在東涌游泳池一帶參與示威,期間損毀康文署閉路電視鏡頭,以焚燒及毀損方式侮辱國旗,並企圖焚燒橫額及雜物,隨後在達東路及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被告其後被捕,並於庭上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p><p>依過往案例,縱火及企圖縱火量刑基準為4至6年,實務中以4年至4年3月為起點;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分別以3個月及4個月為起點。</p><p>考慮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及國家尊嚴之潛在風險,縱火罪須具足夠阻嚇力;侮辱國旗行為嚴重貶損國旗象徵;刑事損壞程度輕微;被告屬初犯並有求情因素,但難以完全抵銷其罪責;各罪行彼此關聯,故按案情釐定相應起點刑期。</p><p>法庭認為縱火罪極具潛在危險,後果難以預測;侮辱國旗罪惡劣,破壞法治及國家象徵;被告以ADHD為減刑理由不足採納;監禁為唯一適切及具阻嚇性的刑罰。</p><p>被告因刑事損壞罪判監3個月、侮辱國旗罪判監5個月(兩罪分期執行共6個月);企圖縱火罪判監4年、縱火罪判監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合併總刑期4年7個月,並須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賠償880元。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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