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5 DCCC865/2020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

案件編號:

DCCC865/2020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涉事日期 :

2020-06-04

涉事地點 :

維多利亞公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決指出,本審涉及因預計於2020年6月4日舉行的六四事件紀念活動而合併審理的訴訟程序。共有二十名被告依《公安條例》及相關法例被起訴:十七名被告於審前認罪,被告4、被告13及被告19則進行全面聆訊。控方指稱,於2020年6月4日晚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於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廣場舉行的記者會及點燭儀式,非法煽動他人明知參與已被警務處處長基於公共秩序及公共衞生理由禁止的集會,然後明知地參與該未經批准的集會。證據包括警方禁止通知書、衞生署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風險的意見、普通及專家證人證供、錄像片段、新聞報道及社交媒體帖文。辯方質疑實際上是否存在任何未經批准的公開集會、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煽動或參與罪行,並就《公安條例》第17A(3)條以及基於疫情考量而發出的警方禁止令的有效性及相稱性提出制度性及操作性憲制挑戰。

根據《公安條例》,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及實際參與該集會的最高刑罰均為五年監禁。量刑原則須評估罪犯的角色、意圖、策劃程度及抗拒合法權威的情節,並與公共安全、衞生因素及任何減輕刑罰的因素(如先前良好品行及無暴力行為)作平衡考量。

法官認為,被告刻意組織並領導預先安排的點燭活動,以違抗明確的警方禁令,明知該集會未經批准。數千人於已宣佈疫症期間闖入被圍封的足球場,造成重大公共衞生及安全風險。廣泛的媒體報道進一步放大了影響。儘管被告的記錄清白且無暴力行為證據,但他們在事件中擔任重要領導角色,並有意無視合法禁令,此等情節對量刑極具不利影響。維護法定通報制度、阻嚇未來違法行為及保障社區衞生的公共利益至為關鍵。

法官駁回了所有針對《公安條例》第17A(3)條的制度性及操作性憲制挑戰,裁定具約束力的先例維護通報及禁止機制及其刑事制裁的效力。公共安全範疇亦包括源自2019冠狀病毒病的衞生風險。警方禁止舉行該集會的決定合法、相稱,且以專家醫療意見為基礎。在本刑事審訊範疇內,並無可爭辯的理據質疑該禁止令的實質合理性。

被告4及被告13被裁定犯有煽動他人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被告13及被告19被裁定犯有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量刑有待進一步陳詞後作出。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載述,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的單一起事件引發37宗案件,其中33宗合併至一項訴訟,當中20名被告被控:(1) 煽惑他人明知參加未經批准集結,(2) 舉辦未經批准集結,以及(3) 明知而參加未經批准集結,違反《公安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相關條文。於2020年6月1日,警務處處長基於對公共秩序及安全的風險,以及嚴重COVID-19疫情爆發的憂慮,發出反對信,禁止提議的公眾集會。儘管有禁令和衞生警告,被告仍於封閉的足球場舉行燭光集會,吸引約20,000名參與者,導致交通干擾,違反社交距離規定,並令公眾面對健康及安全風險。十二名被告於庭前認罪,五名被告於審訊首日認罪,三名被告則於審訊後被定罪。

法官採用處理公眾秩序罪行的標準原則,平衡《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下的憲制集會自由與基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包括當時的公共衞生危機。量刑時兼顧各被告的個別罪責、威嚇及懲罰需要,以及認罪及個人情況等減輕因素。

法官沿用早前的量刑評語理由,強調於疫情期間違抗合法警務禁令的嚴重性。加重因素包括被告具有高公眾關注度、擔任公開煽動角色,以及當時正處保釋狀態。減輕因素則包括認罪的時機(及早或較遲)、清晰的案底、長期社區服務,以及個人健康或年齡情況。未經批准集結所帶來的公共衞生及安全風險被視為重大加重因素。

法官認為,被告明顯蔑視疫情威脅及警務禁令,理應即時判處監禁。他拒絕以政治理念或紀念目的為由的辯解,僅集中於對社區健康的風險及設立明確威懾的需要。鑑於嚴重的公共衞生及安全影響,非監禁或緩刑判刑被認為不適當。

對於五名於較後階段認罪的被告(第一、第三、第七、第十及第十七名被告),法官給予20%的折減,並分別判處以下同時執行的監禁刑期:第一名被告14個月、第三名被告12個月、第七名被告9個月、第十名被告9個月及第十七名被告4½個月。第四名被告於審訊後定罪,判處13個月監禁,與其現正服刑的刑期同時執行。第十三名被告被判處12個月監禁,同步執行其指控;第十九名被告被判處6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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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
案件編號 DCCC865/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20-06-04
涉事地點 維多利亞公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指出,本審涉及因預計於2020年6月4日舉行的六四事件紀念活動而合併審理的訴訟程序。共有二十名被告依《公安條例》及相關法例被起訴:十七名被告於審前認罪,被告4、被告13及被告19則進行全面聆訊。控方指稱,於2020年6月4日晚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於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廣場舉行的記者會及點燭儀式,非法煽動他人明知參與已被警務處處長基於公共秩序及公共衞生理由禁止的集會,然後明知地參與該未經批准的集會。證據包括警方禁止通知書、衞生署關於2019冠狀病毒病傳播風險的意見、普通及專家證人證供、錄像片段、新聞報道及社交媒體帖文。辯方質疑實際上是否存在任何未經批准的公開集會、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煽動或參與罪行,並就《公安條例》第17A(3)條以及基於疫情考量而發出的警方禁止令的有效性及相稱性提出制度性及操作性憲制挑戰。</p><p>根據《公安條例》,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及實際參與該集會的最高刑罰均為五年監禁。量刑原則須評估罪犯的角色、意圖、策劃程度及抗拒合法權威的情節,並與公共安全、衞生因素及任何減輕刑罰的因素(如先前良好品行及無暴力行為)作平衡考量。</p><p>法官認為,被告刻意組織並領導預先安排的點燭活動,以違抗明確的警方禁令,明知該集會未經批准。數千人於已宣佈疫症期間闖入被圍封的足球場,造成重大公共衞生及安全風險。廣泛的媒體報道進一步放大了影響。儘管被告的記錄清白且無暴力行為證據,但他們在事件中擔任重要領導角色,並有意無視合法禁令,此等情節對量刑極具不利影響。維護法定通報制度、阻嚇未來違法行為及保障社區衞生的公共利益至為關鍵。</p><p>法官駁回了所有針對《公安條例》第17A(3)條的制度性及操作性憲制挑戰,裁定具約束力的先例維護通報及禁止機制及其刑事制裁的效力。公共安全範疇亦包括源自2019冠狀病毒病的衞生風險。警方禁止舉行該集會的決定合法、相稱,且以專家醫療意見為基礎。在本刑事審訊範疇內,並無可爭辯的理據質疑該禁止令的實質合理性。</p><p>被告4及被告13被裁定犯有煽動他人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被告13及被告19被裁定犯有明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罪。量刑有待進一步陳詞後作出。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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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載述,於2020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的單一起事件引發37宗案件,其中33宗合併至一項訴訟,當中20名被告被控:(1) 煽惑他人明知參加未經批准集結,(2) 舉辦未經批准集結,以及(3) 明知而參加未經批准集結,違反《公安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相關條文。於2020年6月1日,警務處處長基於對公共秩序及安全的風險,以及嚴重COVID-19疫情爆發的憂慮,發出反對信,禁止提議的公眾集會。儘管有禁令和衞生警告,被告仍於封閉的足球場舉行燭光集會,吸引約20,000名參與者,導致交通干擾,違反社交距離規定,並令公眾面對健康及安全風險。十二名被告於庭前認罪,五名被告於審訊首日認罪,三名被告則於審訊後被定罪。</p><p>法官採用處理公眾秩序罪行的標準原則,平衡《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下的憲制集會自由與基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的合法限制,包括當時的公共衞生危機。量刑時兼顧各被告的個別罪責、威嚇及懲罰需要,以及認罪及個人情況等減輕因素。</p><p>法官沿用早前的量刑評語理由,強調於疫情期間違抗合法警務禁令的嚴重性。加重因素包括被告具有高公眾關注度、擔任公開煽動角色,以及當時正處保釋狀態。減輕因素則包括認罪的時機(及早或較遲)、清晰的案底、長期社區服務,以及個人健康或年齡情況。未經批准集結所帶來的公共衞生及安全風險被視為重大加重因素。</p><p>法官認為,被告明顯蔑視疫情威脅及警務禁令,理應即時判處監禁。他拒絕以政治理念或紀念目的為由的辯解,僅集中於對社區健康的風險及設立明確威懾的需要。鑑於嚴重的公共衞生及安全影響,非監禁或緩刑判刑被認為不適當。</p><p>對於五名於較後階段認罪的被告(第一、第三、第七、第十及第十七名被告),法官給予20%的折減,並分別判處以下同時執行的監禁刑期:第一名被告14個月、第三名被告12個月、第七名被告9個月、第十名被告9個月及第十七名被告4½個月。第四名被告於審訊後定罪,判處13個月監禁,與其現正服刑的刑期同時執行。第十三名被告被判處12個月監禁,同步執行其指控;第十九名被告被判處6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院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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