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50 DCCC181/2020 侮辱國旗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0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控罪:

侮辱國旗

涉事日期 :

2019-09-01

涉事地點 :

東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響應網上號召到東涌機場一帶示威,與他人在東涌游泳池範圍內先後以白色油漆塗污閉路電視鏡頭、爬上旗桿拆卸並焚燒國旗,並於達東路一帶兩度將易燃液體倒於路障及水馬後點火,導致政府財物及工地水馬嚴重損毀。上述過程由閉路電視、手機及新聞片段完整記錄,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並在警誡下獲其詳盡招認,法庭最終裁定其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成立。

按《刑事損壞罪》、《國旗及國徽條例》、《縱火罪》及《企圖縱火罪》法定量刑範圍及相關指引,綜合考慮被告主觀故意、行為方式與公共危害程度。

被告行為具預謀性,分別針對政府財物與國家象徵實施破壞及焚燒,並在公眾場所引發火警風險,精神科專家意見未能證明其缺乏犯罪意圖或自制能力,不構成減刑事由。

法官認為被告以多重手段、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損害國家尊嚴及公共安全,其詳細招認內容可信,專家報告偏頗且未能動搖證據,應依法從嚴量刑以示警戒。

被告就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院將依法合併宣告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在香港機場一帶參與示威,先在東涌游泳池附近以油漆噴塗及拆毀方式損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閉路電視鏡頭,繼而於泳池對開公眾地方以焚燒及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又在泳池對面企圖燃燒橫額及雜物,最終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縱火焚燒多個水馬。上述行為均被閉路電視、傳媒及控方證人拍攝,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經審訊並供認不諱,四項控罪成立。

依據相關案例,縱火罪(《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監禁4至6年為量刑基準;企圖縱火同罪責;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一案,量刑起點約3至4個月。

法官認為縱火罪極具社會危險性,雖本案未造成實際人命或重大財損,但屬非法集結中發洩不滿,須具阻嚇性;刑事損壞程度輕微,僅用於掩飾拆旗,宜處3個月;侮辱國旗嚴重貶損國家尊嚴,須反映法維護國旗的重要,處5個月。

法官承認被告初犯、年輕、有悔意及正面背景,但精神狀況、社運氛圍及其行為對法治構成挑戰,惟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縱火二罪可同期執行,刑期應區分兩組罪行以體現罪責輕重。

被告就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兩項罪共判監禁6個月,其中3個月與其餘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就企圖縱火及縱火兩項罪並期判監禁4年3個月;合共執行監禁4年7個月,並須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港幣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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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0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侮辱國旗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01
涉事地點 東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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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響應網上號召到東涌機場一帶示威,與他人在東涌游泳池範圍內先後以白色油漆塗污閉路電視鏡頭、爬上旗桿拆卸並焚燒國旗,並於達東路一帶兩度將易燃液體倒於路障及水馬後點火,導致政府財物及工地水馬嚴重損毀。上述過程由閉路電視、手機及新聞片段完整記錄,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並在警誡下獲其詳盡招認,法庭最終裁定其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成立。</p><p>按《刑事損壞罪》、《國旗及國徽條例》、《縱火罪》及《企圖縱火罪》法定量刑範圍及相關指引,綜合考慮被告主觀故意、行為方式與公共危害程度。</p><p>被告行為具預謀性,分別針對政府財物與國家象徵實施破壞及焚燒,並在公眾場所引發火警風險,精神科專家意見未能證明其缺乏犯罪意圖或自制能力,不構成減刑事由。</p><p>法官認為被告以多重手段、有組織地實施犯罪,損害國家尊嚴及公共安全,其詳細招認內容可信,專家報告偏頗且未能動搖證據,應依法從嚴量刑以示警戒。</p><p>被告就四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院將依法合併宣告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在香港機場一帶參與示威,先在東涌游泳池附近以油漆噴塗及拆毀方式損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閉路電視鏡頭,繼而於泳池對開公眾地方以焚燒及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又在泳池對面企圖燃燒橫額及雜物,最終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縱火焚燒多個水馬。上述行為均被閉路電視、傳媒及控方證人拍攝,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經審訊並供認不諱,四項控罪成立。</p><p>依據相關案例,縱火罪(《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監禁4至6年為量刑基準;企圖縱火同罪責;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一案,量刑起點約3至4個月。</p><p>法官認為縱火罪極具社會危險性,雖本案未造成實際人命或重大財損,但屬非法集結中發洩不滿,須具阻嚇性;刑事損壞程度輕微,僅用於掩飾拆旗,宜處3個月;侮辱國旗嚴重貶損國家尊嚴,須反映法維護國旗的重要,處5個月。</p><p>法官承認被告初犯、年輕、有悔意及正面背景,但精神狀況、社運氛圍及其行為對法治構成挑戰,惟監禁為唯一適當刑罰;縱火二罪可同期執行,刑期應區分兩組罪行以體現罪責輕重。</p><p>被告就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兩項罪共判監禁6個月,其中3個月與其餘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就企圖縱火及縱火兩項罪並期判監禁4年3個月;合共執行監禁4年7個月,並須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港幣880元。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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