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51 DCCC181/2020 企圖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1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控罪:

企圖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09-01

涉事地點 :

東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響應社交媒體號召,與大批示威者在東涌游泳池及達東路一帶集結。期間該名染金髮示威者先向泳池第35號閉路電視噴塗白色油漆致使鏡頭失效,繼而爬上旗桿拆下國旗並於垃圾桶及街旁焚燒侮辱國旗,隨後在路障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並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倒油點火,燒毀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水馬。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檢獲相關衣物、防毒面具等證物,並錄得其口供及警誡會面認罪。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及先例,綜合考慮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與量刑指引。

被告行為有計劃、有組織,觸犯國家尊嚴及公共安全,事件造成政府財產損失並引致火警,危害性高,須予嚴懲以彰顯法治。

被告於警誡下自願招認,精神科辯護專家意見欠客觀,招認可信,行為理智篤定,犯罪意圖明顯,四項罪名成立。

被告因四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五年。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參與機場示威時,在東涌游泳池附近損毀康文署閉路電視鏡頭、拆下並焚燒國旗,企圖焚燒橫額及雜物,並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干犯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案發全程錄影為證,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及後供認不諱,法庭裁定四罪成立。

參考非法集結中縱火案一般量刑4至6年,企圖縱火4年起點,縱火4年3月;刑事損壞3個月;侮辱國旗4至6個月

縱火罪因可能危害人命財產須強化阻嚇;損壞及侮辱國旗行為雖屬輕微但有貶損象徵國家尊嚴之惡劣性;多罪時空相關度高,局部同期執行;被告初犯、動機衝動可酌情考慮減刑

被告行為嚴重挑戰法治,雖未見實際人命傷害但具潛在風險;非監禁刑罰不足以回應罪責;ADHD不構成有效減刑理由;須透過重刑彰顯法律保護公共秩序及國旗尊嚴之決心

被告就企圖縱火及縱火兩罪判監4年3月,同期執行;就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兩罪共判監6個月(其中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7個月,並須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支付88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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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1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企圖縱火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01
涉事地點 東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下午響應社交媒體號召,與大批示威者在東涌游泳池及達東路一帶集結。期間該名染金髮示威者先向泳池第35號閉路電視噴塗白色油漆致使鏡頭失效,繼而爬上旗桿拆下國旗並於垃圾桶及街旁焚燒侮辱國旗,隨後在路障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並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倒油點火,燒毀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水馬。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檢獲相關衣物、防毒面具等證物,並錄得其口供及警誡會面認罪。</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及先例,綜合考慮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與量刑指引。</p><p>被告行為有計劃、有組織,觸犯國家尊嚴及公共安全,事件造成政府財產損失並引致火警,危害性高,須予嚴懲以彰顯法治。</p><p>被告於警誡下自願招認,精神科辯護專家意見欠客觀,招認可信,行為理智篤定,犯罪意圖明顯,四項罪名成立。</p><p>被告因四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五年。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參與機場示威時,在東涌游泳池附近損毀康文署閉路電視鏡頭、拆下並焚燒國旗,企圖焚燒橫額及雜物,並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干犯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案發全程錄影為證,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及後供認不諱,法庭裁定四罪成立。</p><p>參考非法集結中縱火案一般量刑4至6年,企圖縱火4年起點,縱火4年3月;刑事損壞3個月;侮辱國旗4至6個月</p><p>縱火罪因可能危害人命財產須強化阻嚇;損壞及侮辱國旗行為雖屬輕微但有貶損象徵國家尊嚴之惡劣性;多罪時空相關度高,局部同期執行;被告初犯、動機衝動可酌情考慮減刑</p><p>被告行為嚴重挑戰法治,雖未見實際人命傷害但具潛在風險;非監禁刑罰不足以回應罪責;ADHD不構成有效減刑理由;須透過重刑彰顯法律保護公共秩序及國旗尊嚴之決心</p><p>被告就企圖縱火及縱火兩罪判監4年3月,同期執行;就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兩罪共判監6個月(其中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7個月,並須向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支付880元賠償。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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