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參與東涌示威,先在游泳池破壞閉路電視鏡頭,繼而拆下並焚燒國旗,隨後在達東路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路障,並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將水馬燃點起火,四項罪行手段明確且錄影片段及被告供詞證明其行為。
依法依刑事損壞、侮辱國旗及縱火罪量刑指引,綜合行為性質、社會危害及被告認罪態度。
被告有組織且故意損毀政府財產、侮辱國旗並實施及企圖縱火,行為嚴重破壞公共安全,精神科辯護不獲接納,須予嚴懲。
證人證供、錄影片段及自白構成確實證據;辯方精神科專家報告不具說服力,難以推翻被告有意圖犯罪的結論,四罪均成立。
被告就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罪名全部成立,待量刑判處徒刑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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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響應網上號召,參與香港機場一帶示威,期間在大嶼山東涌游泳池一帶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閉路電視鏡頭噴漆損壞,現場拆下國旗並交予他人焚燒,並在泳池對開行人路企圖焚燒橫額及雜物,及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上述行為均被閉路電視及傳媒或證人手機錄下,警方於9月6日拘捕被告,其後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對所有控罪供認不諱。
本庭參照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相關縱火案,縱火及企圖縱火罪量刑起點介乎4至6年;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罪量刑起點分別約3及4個月。
鑑於被告於非法集結期間發動縱火及企圖縱火,雖未針對特定目標且火勢迅速撲滅,但其行為挑戰法治、影響社會安寧,須具足夠阻嚇力;刑事損壞及侮辱國旗罪雖屬輕微,但損害公共設施及嚴重貶損國旗尊嚴,亦須予以懲處;被告初犯、年輕、有悔意及良好背景,可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監禁為唯一合適刑罰,非監禁選項不符罪行嚴重性;縱火與企圖縱火可分組同期執行以反映其連貫性;侮辱國旗行為惡劣,須以實質刑期彰顯維護國旗尊嚴之立法意旨及阻嚇效果。
被告就刑事損壞罪監禁3個月、侮辱國旗罪監禁5個月,兩罪合併共6個月分期執行;企圖縱火罪監禁4年及縱火罪監禁4年3個月,同期執行;最終合併總刑期4年7個月監禁,並須支付880港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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