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53 DCCC181/2020 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3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控罪:

縱火

涉事日期 :

2019-09-01

涉事地點 :

東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1日下午,響應社交媒體號召的大批示威者於香港機場一帶集結,被告人身穿黑衣、染金髮,先在東涌游泳池爬上旗桿拆下並焚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後在泳池內噴白油漆損毀閉路電視,又於達東路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以及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引火燒毀多個水馬。雖一度否認,經閉路電視及手機片段、市民與消防員證供,並結合被告警誡下的招認及其住所搜獲證物,法庭認定片段中「染金髮男子」即被告人,證據毫無合理疑點,四項控罪成立。

依據《刑事損壞條例》《國旗及國徽條例》及普通法縱火罪標準,以行為性質、危害程度、事主損失及被告主觀意圖衡量量刑,並兼顧懲罰、威嚇和預防再犯原則。

被告人行為有預謀、有組織,先後實施多宗公眾場所損毀和焚燒行徑,嚴重損害政府財產和國家象徵,不諳合法辯解,對所犯罪行供認後又試圖以未診斷ADHD為由推翻自白,法官認其缺乏悔意,亦不接受精神狀況影響其犯罪意圖。

法官認為控方所取證據真確可靠,閉路電視與媒體片段清晰呈現被告人行徑,各類證物與被告招認互相印證;辯方精神科專家報告偏頗不實,未能證明ADHD影響其意識或自制能力,故全部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裁定犯刑事損壞罪、侮辱國旗罪、企圖縱火罪及縱火罪,案件現已進入量刑階段,待法庭宣告具體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附近參與示威,先以噴漆損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閉路電視,以焚燒及污損方式侮辱國旗,並嘗試焚燒橫額及雜物,隨後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連犯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控罪,事後於9月6日被捕並於審訊中對四罪供認不諱。

縱火罪量刑基準一般介乎4至6年,視乎財物損失及生命風險;侮辱國旗罪基準不低於4個月;刑事損壞罪類似案例量刑起點多為1至3個月。

本案縱火並無針對特定目標,財物損失及人命風險偏低,但犯時屬非法集結,須具阻嚇力;侮辱國旗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刑事損壞輕微且主要為掩飾其他罪行,故分別釐訂不同刑期,部分可同期及分期執行。

縱火乃極為嚴重罪行,潛在後果難以預料,須予重判;侮辱國旗觸及憲制根基,法庭需充分維護國旗尊嚴;被告角色並非次要,罪責與實際侮辱者無異。

被告最終就刑事損壞罪判監3個月、侮辱國旗罪判監5個月,兩罪合計6個月;企圖縱火罪判監4年,縱火罪判監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4年7個月,並須就縱火罪賠償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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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3
案件編號 DCCC181/2020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縱火
判刑 罰款賠償令
涉事日期 2019-09-01
涉事地點 東涌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1日下午,響應社交媒體號召的大批示威者於香港機場一帶集結,被告人身穿黑衣、染金髮,先在東涌游泳池爬上旗桿拆下並焚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後在泳池內噴白油漆損毀閉路電視,又於達東路倒易燃液體企圖縱火,以及於美東街與達東路交界引火燒毀多個水馬。雖一度否認,經閉路電視及手機片段、市民與消防員證供,並結合被告警誡下的招認及其住所搜獲證物,法庭認定片段中「染金髮男子」即被告人,證據毫無合理疑點,四項控罪成立。</p><p>依據《刑事損壞條例》《國旗及國徽條例》及普通法縱火罪標準,以行為性質、危害程度、事主損失及被告主觀意圖衡量量刑,並兼顧懲罰、威嚇和預防再犯原則。</p><p>被告人行為有預謀、有組織,先後實施多宗公眾場所損毀和焚燒行徑,嚴重損害政府財產和國家象徵,不諳合法辯解,對所犯罪行供認後又試圖以未診斷ADHD為由推翻自白,法官認其缺乏悔意,亦不接受精神狀況影響其犯罪意圖。</p><p>法官認為控方所取證據真確可靠,閉路電視與媒體片段清晰呈現被告人行徑,各類證物與被告招認互相印證;辯方精神科專家報告偏頗不實,未能證明ADHD影響其意識或自制能力,故全部罪名成立。</p><p>被告人被裁定犯刑事損壞罪、侮辱國旗罪、企圖縱火罪及縱火罪,案件現已進入量刑階段,待法庭宣告具體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附近參與示威,先以噴漆損壞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閉路電視,以焚燒及污損方式侮辱國旗,並嘗試焚燒橫額及雜物,隨後於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連犯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四項控罪,事後於9月6日被捕並於審訊中對四罪供認不諱。</p><p>縱火罪量刑基準一般介乎4至6年,視乎財物損失及生命風險;侮辱國旗罪基準不低於4個月;刑事損壞罪類似案例量刑起點多為1至3個月。</p><p>本案縱火並無針對特定目標,財物損失及人命風險偏低,但犯時屬非法集結,須具阻嚇力;侮辱國旗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家尊嚴;刑事損壞輕微且主要為掩飾其他罪行,故分別釐訂不同刑期,部分可同期及分期執行。</p><p>縱火乃極為嚴重罪行,潛在後果難以預料,須予重判;侮辱國旗觸及憲制根基,法庭需充分維護國旗尊嚴;被告角色並非次要,罪責與實際侮辱者無異。</p><p>被告最終就刑事損壞罪判監3個月、侮辱國旗罪判監5個月,兩罪合計6個月;企圖縱火罪判監4年,縱火罪判監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4年7個月,並須就縱火罪賠償880元。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罰款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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