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54 DCCC574/2020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4

案件編號:

DCCC574/2020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3日下午約1400時,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非法集結,以竹枝、欄杆及雜物設置路障、堵路並破壞街道設施,部分人士身穿黑色衣褲並蒙面。警方趕至現場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期間被告一戴黑色口罩及淺藍色短褲現身,於約1447時與他人合力架路障。警員巡邏期間先捉住一名男子,該男子及同伴先後推擠及踢打警員,之後被告一衝上前以拳擊警員頭部、拉扯散彈槍,並與同黨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小腿,警員最終以腳踢開被告一,後者逃逸但旋即被其他警員制服拘捕;被告二則在現場轉身用雙手推開警員,拒絕警告並抵抗拘捕,被抬上警車押回警署。

依據《公安條例》、《盜竊罪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侵害人身條例》相關條文,並參酌本地案例量刑指引,以維護公共秩序及警察執行職務安全為主要考量。

被告一以武力襲擊並試圖奪取執行職務的警員武器,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二在警告後仍以暴力方式抵抗拘捕,嚴重妨礙執法。行為對執勤警員身心構成威脅,須嚴懲以發出明確阻嚇訊息。

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誠實可靠,並與不爭錄像及物證完全吻合,拒絕被告互相矛盾及自相矛盾的陳述,證明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兩被告犯案事實。

兩名被告人就所面對之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將擇日宣判具體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沒有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4
案件編號 DCCC574/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判刑 更生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0月13日下午約1400時,有大批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非法集結,以竹枝、欄杆及雜物設置路障、堵路並破壞街道設施,部分人士身穿黑色衣褲並蒙面。警方趕至現場進行掃蕩及拘捕行動,期間被告一戴黑色口罩及淺藍色短褲現身,於約1447時與他人合力架路障。警員巡邏期間先捉住一名男子,該男子及同伴先後推擠及踢打警員,之後被告一衝上前以拳擊警員頭部、拉扯散彈槍,並與同黨使用伸縮棍襲擊警員小腿,警員最終以腳踢開被告一,後者逃逸但旋即被其他警員制服拘捕;被告二則在現場轉身用雙手推開警員,拒絕警告並抵抗拘捕,被抬上警車押回警署。</p><p>依據《公安條例》、《盜竊罪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侵害人身條例》相關條文,並參酌本地案例量刑指引,以維護公共秩序及警察執行職務安全為主要考量。</p><p>被告一以武力襲擊並試圖奪取執行職務的警員武器,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二在警告後仍以暴力方式抵抗拘捕,嚴重妨礙執法。行為對執勤警員身心構成威脅,須嚴懲以發出明確阻嚇訊息。</p><p>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誠實可靠,並與不爭錄像及物證完全吻合,拒絕被告互相矛盾及自相矛盾的陳述,證明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兩被告犯案事實。</p><p>兩名被告人就所面對之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將擇日宣判具體刑期。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刑理由書。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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