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56 DCCC183/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6

案件編號:

DCCC183/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09-21

涉事地點 :

元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與三十多人在元朗商場非法集結,堵塞港鐵閘口並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設施;翌日深夜移至市中心康景街一帶,與近百人截停並以雨傘及疑似噴霧截打一名途人被告,打開計程車車門將其拉出車外致雙膝擦傷及頭頸縫七針;其後又與他人沿青山公路追逐並圍毆另一被告,使用金屬棒及踢踹,導致頭部裂傷縫十六針,二人均受身心創傷。

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一般為12至24個月監禁;暴動罪起點6年監禁;有意圖傷人罪屬例外罪行,不可緩刑,量刑起點48個月。

被告與他人具有共同目的,先後在商場及街頭從事遞進式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損害公共財物,以人多勢眾迫使途人下跪並施以重傷。行為手段惡劣,致人身體及心理重大創傷;被告非初犯,無充份悔意,求情因素不足以減輕刑責。

認為被告證供與錄影資料多處不符,反映暴民心態及襲擊意圖,精神醫療報告無法減輕刑責,必須嚴懲以示威懾。

被告就非法集結罪判監15個月、暴動罪判監72個月、有意圖傷人罪判監4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原總期72個月,因認罪減刑20%,最終即時監禁57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大批人士於元朗形點商場二期非法集結,架設路障並破壞閉路電視;翌日凌晨,衝突人群移至康景街,攔截一名途人,強逼其跪地、以胡椒噴霧噴射並搶奪摔毀其手機,涉嫌非法集結、非法禁錮及暴動。第一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法庭援引暴動罪量刑三項原則及非法集結涉暴力案件八項考量,並參考相關判例,以暴動罪5年半監禁及非法禁錮罪2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本案中,第一被告主動積極參與暴動及非法禁錮,情節嚴重;第三被告年少且無前科,但行為亦具侵略性;雙方均認罪並具悔意,第一被告之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構成減刑因素,第三被告適合勞教處分。

法官認為涉案暴力行為野蠻,不容於文明社會,須具高度阻嚇力;精神及年齡非免責理由,但可酌情減刑。

第一被告就暴動罪判處40個月監禁(與非法禁錮罪20個月同期執行),並須於七日內賠償2,500元予被害人;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教導,並須從所存款項中賠償7,000元予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56
案件編號 DCCC183/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1
涉事地點 元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與三十多人在元朗商場非法集結,堵塞港鐵閘口並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設施;翌日深夜移至市中心康景街一帶,與近百人截停並以雨傘及疑似噴霧截打一名途人被告,打開計程車車門將其拉出車外致雙膝擦傷及頭頸縫七針;其後又與他人沿青山公路追逐並圍毆另一被告,使用金屬棒及踢踹,導致頭部裂傷縫十六針,二人均受身心創傷。</p><p>非法集結罪量刑起點一般為12至24個月監禁;暴動罪起點6年監禁;有意圖傷人罪屬例外罪行,不可緩刑,量刑起點48個月。</p><p>被告與他人具有共同目的,先後在商場及街頭從事遞進式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損害公共財物,以人多勢眾迫使途人下跪並施以重傷。行為手段惡劣,致人身體及心理重大創傷;被告非初犯,無充份悔意,求情因素不足以減輕刑責。</p><p>認為被告證供與錄影資料多處不符,反映暴民心態及襲擊意圖,精神醫療報告無法減輕刑責,必須嚴懲以示威懾。</p><p>被告就非法集結罪判監15個月、暴動罪判監72個月、有意圖傷人罪判監4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原總期72個月,因認罪減刑20%,最終即時監禁57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大批人士於元朗形點商場二期非法集結,架設路障並破壞閉路電視;翌日凌晨,衝突人群移至康景街,攔截一名途人,強逼其跪地、以胡椒噴霧噴射並搶奪摔毀其手機,涉嫌非法集結、非法禁錮及暴動。第一被告承認非法禁錮及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p><p>法庭援引暴動罪量刑三項原則及非法集結涉暴力案件八項考量,並參考相關判例,以暴動罪5年半監禁及非法禁錮罪2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p><p>本案中,第一被告主動積極參與暴動及非法禁錮,情節嚴重;第三被告年少且無前科,但行為亦具侵略性;雙方均認罪並具悔意,第一被告之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構成減刑因素,第三被告適合勞教處分。</p><p>法官認為涉案暴力行為野蠻,不容於文明社會,須具高度阻嚇力;精神及年齡非免責理由,但可酌情減刑。</p><p>第一被告就暴動罪判處40個月監禁(與非法禁錮罪20個月同期執行),並須於七日內賠償2,500元予被害人;第三被告判處勞教中心教導,並須從所存款項中賠償7,000元予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七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