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間先在元朗某商場與三十多人集結,身穿黑衣蒙面,堵塞地鐵閘口、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裝置,翌日深夜隨眾移往市中心康景街,與近百名示威者共同截停兩名途人並以言語恐嚇、拳腳相加、投擲硬物及搶奪手機,致其多處受傷並蒙受精神創傷。
依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暴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有意圖而傷人條文,並參照既往案例量刑基準,綜合考量人數、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對社會安寧破壞程度。
被告在非法集結階段主動破壞他人及公用財物;在暴動階段參與圍堵計程車、協助拉扯並恐嚇受害人;在有意圖傷人階段對另一受害人連續踢打,致其重傷。其行為漠視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雖有認罪及精神報告,但不構成實質減刑因素。
被告坦承部分事實但自述為好心助人之說與錄影證據不符,法官不採納其供述,認為其暴力行徑嚴重侵害公共安寧,量刑需兼具懲罰與威攝。
被告就非法集結罪處監禁15個月,就暴動罪處監禁70個月,就有意圖而傷人罪處監禁48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合共監禁57個月,立時執行。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與多名人士在元朗形點商場非法集結,架設路障、破壞閉路電視及動用消防喉;翌日凌晨,一眾人於康景街攔截途人,以辱罵及威嚇方式禁止其離去,強逼跪地並搶走手機後摔毀,同時向途人及的士投擲水樽及疑似胡椒噴霧,行為構成非法集結、非法禁錮及暴動。
參照《公安條例》第18、19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並依據上訴庭和終審法院有關暴動案件的量刑原則,包括暴動規模、暴力程度、施行人數、角色參與度及加刑因素。
法官認為被告在暴動中角色主動積極,非法禁錮行為嚴重且伴隨財物破壞;雖考慮被告自閉症病況及認罪態度,可適度減刑,但其暴力及野蠻手段須予阻嚇性刑罰。
法官強調此等公眾暴力行為嚴重違反社會文明秩序,必須透過適當量刑維護法治威嚴,並認為兩罪應一併執行以示警戒。
第一被告就非法禁錮罪判監20個月,暴動罪判監40個月,兩罪判處同期執行,共40個月,並須於七天內賠償手機損失港幣2,500元;第三被告則被判送往勞教中心服教導,並須賠償商戶損失港幣7,000元。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