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與逾三十人於元朗商場非法集結,堵塞閘口、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設施;其後移往市中心,攔截並毆打兩名路人,強拉乘客出計程車內外施暴致重傷,並追打一名拍照者,多人受創,嚴重破壞社會安寧。
依據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條例及相關判例,初步量刑分別為非法集結15個月、暴動72個月、有意圖傷人48個月,判處同期執行,認罪可減刑。
被告與他人合謀破壞公共設施及暴力攻擊無辜路人,致多人受傷並造成社會恐慌,參與人數眾多且持續時間長,嚴重影響公眾安寧。
法官不採納被告以精神問題或助人動機為辯,認其供詞與錄影及承認事實不符,可信性低;認罪階段延後,僅減刑20%。
被告在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傷人三項罪名成立,判監15個月、72個月及48個月判處同期執行,扣減20%後合共57個月,即時入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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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一批人於元朗形點II商場及港鐵元朗站出口非法集結,設置以椅桌、鐵鍊為路障,破壞閉路電視、消防警報等設施,並以雨傘遮擋。翌日凌晨,該群人移往康景街,一同攔截一名途人(被害人),以辱罵、投擲物品強逼其下跪及限制自由,並於其登車的士時圍堵、噴射疑似胡椒噴霧、毆打及奪取電話摔毀。
依據HKSAR v Tang Ho Yin及Yeung Ka Lun案例,以暴動罪量刑起點為5至5.5年監禁,非法禁錮罪起點2.5年,並參照FACC 8/2017等原則評估暴力程度、規模、持續性、引致後果及角色參與等因素。
首被告主動參與組織路障、使用暴力及限制人身自由,行為野蠻且嚴重;考量其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病況、認罪態度及節省司法資源,予以酌情減刑。第三被告雖積極破壞閉路電視,但年僅十八歲、無前科、求情顯示悔意及報讀大學,宜教育感化。
法官批評首被告於眾目睽睽下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自由與財產,足以破壞公共秩序;對第三被告則認為其年輕衝動,可在勞教中心接受教導,兼顧阻嚇與改造。
首被告就非法禁錮罪判監20個月,暴動罪判監40個月,兩罪判處同時執行,共40個月監禁,並須向被害人賠償2,500元,限七天內支付;第三被告就非法集結罪判處勞教中心教導,並須向相關公司賠償7,000元,可從其法庭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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