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伙同三十餘人在元朗某商場非法集結,堵塞港鐵閘口、破壞閉路電視鏡頭、盜用消防喉,更在轉往市中心途中,於康景街一帶參與暴動,夥同近百人攔截並拉出途人,被告更助力將一人強行拖離計程車,令其受辱、受襲並致縫七針;其後又與他人於青山公路追打另一途人,被告連踢數腳並見證多人以金屬棒毆打,致對方頭部縫十六針,兩名受害人均受嚴重身心創傷。
非法集結與暴動屬遞進式罪行,須考慮參與人數、共同行動目的、破壞社會安寧程度及對人身傷害之嚴重性;有意圖傷人屬例外罪,必須即時監禁。
被告在三項控罪中擔任主要角色,親手破壞公共設施、參與拘禁、毆打兩名毫無防衛能力的途人,行徑具增強社會恐懼感;其先前多項不誠實定罪紀錄、案後認罪不算及早,無其他減刑依據,惟考慮其認罪,酌情減刑百分之二十。
被告對自辯與錄影片段矛盾,認為其「善心援助」之說法無可信性;示威者暴民心態須予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並具高度阻嚇效果。
被告先後就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罪名成立,合併量刑後,由原應執行七十二個月監禁,因認罪減刑二十%,最終判處即時監禁五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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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1日晚,大批人士於元朗形點商場非法集結、破壞閉路電視及消防裝置;翌日凌晨部分人移至康景街等地暴動、非法禁錮及毀損途人手機,致其受傷。第一被告承認兩項罪名,第三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參照一系列上訴法院案例(如Tang Ho Yin、Yeung Ka Lun等),暴動罪一般以4.5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非法禁錮罪以2.5年監禁為起點,並須考量群體規模、暴力程度及參與程度等因素。
法官指被告在暴動中表現主動、暴力及非法禁錮成分嚴重,但考慮其認罪節省資源、精神病史及求情狀況,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此等野蠻行為破壞公共秩序,需以重刑阻嚇,以維護社會安寧及文明。
第一被告就暴動罪及非法禁錮罪判監各40個月並同期執行,需向被害人賠償港幣2,500元;第三被告就非法集結罪判送勞教中心,並須賠償港幣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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