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61 DCCC1001/2020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1

案件編號:

DCCC1001/2020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涉事日期 :

2020-07-01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上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第三層,從Lady M店舖取走一支拉帶鋼柱,隨後於警員抵達二樓平台時,將重約6.8公斤的鋼柱自高處拋下,擊中指示牌並意圖對執法人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現場勘驗及相關證物證明被告身份及行為,並同時控以高空擲物、盜竊和刑事損壞等罪,辯方全盤否認。經審訊,本席認為控方證據足以成立前三項罪名,第四項罪名不成立。

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企圖嚴重傷害)、高空擲物、盜竊罪及刑事損壞罪,量刑須以行為之危險性、主觀故意、物件重量高度、造成之風險及被告前科狀況等作綜合考量。

被告預謀取用他人財物並自三樓拋下,行為超出預備階段,具高度危害,明知鋼柱落下必致嚴重傷害卻一意孤行;同時非法挪用及損毀他人財產,雖無前科,但其行為對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為拋擲者,其戴手套以免留指紋,辯方所提種種可能性均無實質依據,不足以推翻控方證據,故裁定第一至三項控罪成立,第四項控罪不成立。

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於企圖嚴重傷害罪、高空擲物罪及盜竊罪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刑事損壞罪不成立,待行刑期量定。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上在銅鑼灣某商場二樓平台非法集結期間,當防暴警員沿扶手電梯衝上平台時,被告自三樓將屬於被告的鋼柱拋下,鋼柱損毀平台告示牌,險些擊中警長及市民。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她企圖導致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及盜竊罪名成立。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企圖干犯某罪的刑罰可與實際干犯該罪相同;第17條意圖傷人罪無明確指引,須視案情及整體量刑原則裁量,兼顧威嚇目的。

法官考慮五項加重因素:自2019年持續社會暴亂造成市民苦楚;案發現場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並擺放雜物;行動日期具政治意義,顯示挑戰公權力;行為具有示範效應,恐助他人仿效;所拋鋼柱重量重大,足以造成人身傷害。另被告拒絕求情,無任何悔意或減輕因素,須以阻嚇性刑罰懲治。

法官認為被告毫無悔意,誤以激情可獲掌聲,行為嚴重挑戰執法公權力,須透過有力刑罰杜絕效仿,維護社會秩序。

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2年半,第二項控罪判處3星期,與首項同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處1個月,與前兩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31個月,並須賠償港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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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1
案件編號 DCCC1001/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7-01
涉事地點 銅鑼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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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上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第三層,從Lady M店舖取走一支拉帶鋼柱,隨後於警員抵達二樓平台時,將重約6.8公斤的鋼柱自高處拋下,擊中指示牌並意圖對執法人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現場勘驗及相關證物證明被告身份及行為,並同時控以高空擲物、盜竊和刑事損壞等罪,辯方全盤否認。經審訊,本席認為控方證據足以成立前三項罪名,第四項罪名不成立。</p><p>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企圖嚴重傷害)、高空擲物、盜竊罪及刑事損壞罪,量刑須以行為之危險性、主觀故意、物件重量高度、造成之風險及被告前科狀況等作綜合考量。</p><p>被告預謀取用他人財物並自三樓拋下,行為超出預備階段,具高度危害,明知鋼柱落下必致嚴重傷害卻一意孤行;同時非法挪用及損毀他人財產,雖無前科,但其行為對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構成重大威脅。</p><p>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為拋擲者,其戴手套以免留指紋,辯方所提種種可能性均無實質依據,不足以推翻控方證據,故裁定第一至三項控罪成立,第四項控罪不成立。</p><p>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於企圖嚴重傷害罪、高空擲物罪及盜竊罪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刑事損壞罪不成立,待行刑期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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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上在銅鑼灣某商場二樓平台非法集結期間,當防暴警員沿扶手電梯衝上平台時,被告自三樓將屬於被告的鋼柱拋下,鋼柱損毀平台告示牌,險些擊中警長及市民。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她企圖導致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及盜竊罪名成立。</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J條,企圖干犯某罪的刑罰可與實際干犯該罪相同;第17條意圖傷人罪無明確指引,須視案情及整體量刑原則裁量,兼顧威嚇目的。</p><p>法官考慮五項加重因素:自2019年持續社會暴亂造成市民苦楚;案發現場非法集結人數眾多並擺放雜物;行動日期具政治意義,顯示挑戰公權力;行為具有示範效應,恐助他人仿效;所拋鋼柱重量重大,足以造成人身傷害。另被告拒絕求情,無任何悔意或減輕因素,須以阻嚇性刑罰懲治。</p><p>法官認為被告毫無悔意,誤以激情可獲掌聲,行為嚴重挑戰執法公權力,須透過有力刑罰杜絕效仿,維護社會秩序。</p><p>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2年半,第二項控罪判處3星期,與首項同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處1個月,與前兩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31個月,並須賠償港幣1,000元。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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