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約七時三十分,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三樓Lady M店門外取走屬該公司所有之拉帶鋼柱,其後於同處手戴白色手套,將重約6.8公斤之鋼柱自三樓欄杆處拋下,鋼柱墜至二樓平台擊破指示牌並近距離掠過兩名沿電梯上行之警務人員,閉路電視及證物顯示被告行為有意圖傷害執法人員,遂被控企圖嚴重身體傷害、高空擲物、盜竊及刑事損壞四項罪名。
企圖嚴重傷害最高可處終身監禁,高空擲物最高可處七年,盜竊依據財產價值及手段量刑,刑事損壞視損毁程度判處罰款或監禁
被告行為具預謀性及高度惡性,工具重而危險,顯示明顯傷害意圖,證據充足而無可辯駁之餘地,僅第四項因無證據證明針對財物而不成立
被告非一時衝動,而是經審慎準備並在現場多次停留觀察後實施,對公眾及執法人員構成重大威脅,需予嚴懲以維法紀
鑑於被告就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成立,法庭將於擇日進行量刑聆訊,並於該聆訊上宣讀最終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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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2樓非法集結,當防暴警員由地下乘坐扶手電梯衝上平台執法之際,被告自3樓Lady M食肆擅自拆取鋼柱,向2樓平台拋下,鋼柱擊毀告示牌,險些擊中一名總督察及警長,並幾乎傷及一名蹲下的市民,鋼柱亦被折曲損毀。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首三項罪名成立,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則不成立。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J條和第159G條,就「企圖導致嚴重身體傷害」可採用與實際犯罪同等刑罰,惟第17條並無專門判刑指引,須視案情及周遭環境證據,並兼顧懲罰與阻嚇原則。
考量本案屬社會大規模非法集結背景,挑戰政府公權力,鋼柱重量甚重且險象環生;如無足夠阻嚇,易生模仿效應,危及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被告拒絕求情、無悔意,且辯方未提供任何量刑援引或分期執行建議;惟其無案底屬唯一減輕因素。
被告固守激情勝於法治錯誤想法,毫無悔過,公眾及執法人員利益須優先保障,判處阻嚇性刑罰以杜絕同類行為。
法官以首項「企圖導致嚴重身體傷害」罪判處被告入獄2年6個月;次項「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罪判處3星期,與首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三項「盜竊罪」判處1個月,並須於三個月內賠償被害人港幣1,000元,該月刑期與首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刑期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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