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擅自取去Lady M店之鋼柱,戴手套將重約6.8公斤鋼柱拋下至2樓平臺,意圖對驅散非法集結之警員造成嚴重傷害;鋼柱墜下時擊毀指示牌;同時涉及盜竊及刑事損壞行為。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8條(企圖嚴重傷害)、第23條(高空擲物)、《盜竊罪條例》第2條、第7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之法定刑及量刑指引計算。
被告持重物投擲行為具高度危險且針對警員,社會危害性大;無前科屬減輕量刑因素;第四項罪證不成立。
法庭認為閉路電視及證人證供一致可靠,辯方假設多種可能性無實據,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拋柱企圖傷人並構成盜竊,第四罪項因缺乏意圖不成立。
被告第一項企圖嚴重身體傷害、第二項高空擲物及第三項盜竊罪名成立,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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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二樓平台非法集結時,當防暴警員從地下衝上二樓時,被告從三樓掉下一支屬於一間食肆的鋼柱,該鋼柱差點擊中警員及旁觀市民並損毀告示牌。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犯企圖嚴重傷害、高空擲物及盜竊三項罪名。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J、159G條及第17條,企圖犯可按既遂罪同等處罰,須視案情及環境證據決定刑責。
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案發於社會動盪期間,非法高空拋物具有挑戰公權力和誘發模仿風險;且被告拒絕求情、無悔意,須以阻嚇性刑罰彰顯威懾。
法官認為被告應承擔責任,並以嚴厲判罰維護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防止類似危險行為蔓延。
法庭以兩年六個月為首項控罪量刑起點,高空擲物三星期與首項同期執行,盜竊罪一個月分期執行,並命其賠償該食肆港幣一千元,合併計算後被告須監禁三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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