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64 DCCC1001/2020 刑事毁壞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4

案件編號:

DCCC1001/2020

控罪:

刑事毁壞

涉事日期 :

2020-07-01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擅自取去Lady M店之鋼柱,戴手套將重約6.8公斤鋼柱拋下至2樓平臺,意圖對驅散非法集結之警員造成嚴重傷害;鋼柱墜下時擊毀指示牌;同時涉及盜竊及刑事損壞行為。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8條(企圖嚴重傷害)、第23條(高空擲物)、《盜竊罪條例》第2條、第7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之法定刑及量刑指引計算。

被告持重物投擲行為具高度危險且針對警員,社會危害性大;無前科屬減輕量刑因素;第四項罪證不成立。

法庭認為閉路電視及證人證供一致可靠,辯方假設多種可能性無實據,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拋柱企圖傷人並構成盜竊,第四罪項因缺乏意圖不成立。

被告第一項企圖嚴重身體傷害、第二項高空擲物及第三項盜竊罪名成立,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名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二樓平台非法集結時,當防暴警員從地下衝上二樓時,被告從三樓掉下一支屬於一間食肆的鋼柱,該鋼柱差點擊中警員及旁觀市民並損毀告示牌。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犯企圖嚴重傷害、高空擲物及盜竊三項罪名。

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J、159G條及第17條,企圖犯可按既遂罪同等處罰,須視案情及環境證據決定刑責。

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案發於社會動盪期間,非法高空拋物具有挑戰公權力和誘發模仿風險;且被告拒絕求情、無悔意,須以阻嚇性刑罰彰顯威懾。

法官認為被告應承擔責任,並以嚴厲判罰維護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防止類似危險行為蔓延。

法庭以兩年六個月為首項控罪量刑起點,高空擲物三星期與首項同期執行,盜竊罪一個月分期執行,並命其賠償該食肆港幣一千元,合併計算後被告須監禁三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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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4
案件編號 DCCC1001/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控罪 刑事毁壞
涉事日期 2020-07-01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擅自取去Lady M店之鋼柱,戴手套將重約6.8公斤鋼柱拋下至2樓平臺,意圖對驅散非法集結之警員造成嚴重傷害;鋼柱墜下時擊毀指示牌;同時涉及盜竊及刑事損壞行為。</p><p>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8條(企圖嚴重傷害)、第23條(高空擲物)、《盜竊罪條例》第2條、第7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之法定刑及量刑指引計算。</p><p>被告持重物投擲行為具高度危險且針對警員,社會危害性大;無前科屬減輕量刑因素;第四項罪證不成立。</p><p>法庭認為閉路電視及證人證供一致可靠,辯方假設多種可能性無實據,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拋柱企圖傷人並構成盜竊,第四罪項因缺乏意圖不成立。</p><p>被告第一項企圖嚴重身體傷害、第二項高空擲物及第三項盜竊罪名成立,第四項刑事損壞罪名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二樓平台非法集結時,當防暴警員從地下衝上二樓時,被告從三樓掉下一支屬於一間食肆的鋼柱,該鋼柱差點擊中警員及旁觀市民並損毀告示牌。被告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犯企圖嚴重傷害、高空擲物及盜竊三項罪名。</p><p>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J、159G條及第17條,企圖犯可按既遂罪同等處罰,須視案情及環境證據決定刑責。</p><p>雖未造成人身傷亡,但案發於社會動盪期間,非法高空拋物具有挑戰公權力和誘發模仿風險;且被告拒絕求情、無悔意,須以阻嚇性刑罰彰顯威懾。</p><p>法官認為被告應承擔責任,並以嚴厲判罰維護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防止類似危險行為蔓延。</p><p>法庭以兩年六個月為首項控罪量刑起點,高空擲物三星期與首項同期執行,盜竊罪一個月分期執行,並命其賠償該食肆港幣一千元,合併計算後被告須監禁三十一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名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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