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65 DCCC2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5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在香港上環港澳碼頭出入境大堂,隱藏於內褲內兩個透明膠袋,共重47.4克,含37.6克可卡因,市值約5.3萬港元。案情摘要顯示,被告於22:40入境、23:08離境,停留不足30分鐘。被告當場承認控罪,稱毒品全部自用。被告為29歲澳門居民,博彩中介人,無前科。

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依此計算37.6克可卡因起點約84個月;另自用因素可減25%,及時認罪可減三分之一;國際運輸元素須加重刑罰。

法官考慮被告無前科,涉案毒品僅為純可卡因且分裝於兩袋,量與自用需求相符,藏於內褲,停留時間短,案情簡單,無組織或他人參與,同時參酌求情資料及家庭背景。

法官認為基礎刑84月後,因國際元素加2月得86月;扣減自用25%得64.5月;再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及酌情減3月,最終確定40月量刑,符合法律指引及比例原則。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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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5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在香港上環港澳碼頭出入境大堂,隱藏於內褲內兩個透明膠袋,共重47.4克,含37.6克可卡因,市值約5.3萬港元。案情摘要顯示,被告於22:40入境、23:08離境,停留不足30分鐘。被告當場承認控罪,稱毒品全部自用。被告為29歲澳門居民,博彩中介人,無前科。</p><p>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依此計算37.6克可卡因起點約84個月;另自用因素可減25%,及時認罪可減三分之一;國際運輸元素須加重刑罰。</p><p>法官考慮被告無前科,涉案毒品僅為純可卡因且分裝於兩袋,量與自用需求相符,藏於內褲,停留時間短,案情簡單,無組織或他人參與,同時參酌求情資料及家庭背景。</p><p>法官認為基礎刑84月後,因國際元素加2月得86月;扣減自用25%得64.5月;再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減刑及酌情減3月,最終確定40月量刑,符合法律指引及比例原則。</p><p>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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