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67 DCCC2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7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經上環港澳碼頭出境大堂,在其內褲內發現兩個合共47.4克固體,經化驗含37.6克可卡因,市值約53,182.8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並供稱此批毒品為其個人自用,約可供兩個月使用,無轉售意圖。

參照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5至8年(84個月);鑑於有跨境運輸須加刑;若確屬自用可減25%;及早認罪可減33%;並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案對12.85克自用毒品減25%及相關可卡因跨境案件之加刑實務。

被告無前科,所藏毒品純度高、無混雜,僅兩包自用;運送方式單純且涉及跨境,由港往澳;法官考量其經濟支柱身份、家庭負擔及配偶健康狀況,並按起始84個月、國際元素加2個月,再減25%、減33%及酌減3個月後,定最終刑期40個月。

法官引用多宗先例,就包裝數目、化學純度、國際元素、被告角色及求情等因素綜合衡量,認為自用應予減量,跨境須略增期限,並肯定早期認罪與求情,因此予以綜合調整。

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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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7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經上環港澳碼頭出境大堂,在其內褲內發現兩個合共47.4克固體,經化驗含37.6克可卡因,市值約53,182.8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並供稱此批毒品為其個人自用,約可供兩個月使用,無轉售意圖。</p><p>參照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5至8年(84個月);鑑於有跨境運輸須加刑;若確屬自用可減25%;及早認罪可減33%;並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案對12.85克自用毒品減25%及相關可卡因跨境案件之加刑實務。</p><p>被告無前科,所藏毒品純度高、無混雜,僅兩包自用;運送方式單純且涉及跨境,由港往澳;法官考量其經濟支柱身份、家庭負擔及配偶健康狀況,並按起始84個月、國際元素加2個月,再減25%、減33%及酌減3個月後,定最終刑期40個月。</p><p>法官引用多宗先例,就包裝數目、化學純度、國際元素、被告角色及求情等因素綜合衡量,認為自用應予減量,跨境須略增期限,並肯定早期認罪與求情,因此予以綜合調整。</p><p>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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