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經上環港澳碼頭出境大堂,在其內褲內發現兩個合共47.4克固體,經化驗含37.6克可卡因,市值約53,182.8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並供稱此批毒品為其個人自用,約可供兩個月使用,無轉售意圖。
參照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5至8年(84個月);鑑於有跨境運輸須加刑;若確屬自用可減25%;及早認罪可減33%;並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案對12.85克自用毒品減25%及相關可卡因跨境案件之加刑實務。
被告無前科,所藏毒品純度高、無混雜,僅兩包自用;運送方式單純且涉及跨境,由港往澳;法官考量其經濟支柱身份、家庭負擔及配偶健康狀況,並按起始84個月、國際元素加2個月,再減25%、減33%及酌減3個月後,定最終刑期40個月。
法官引用多宗先例,就包裝數目、化學純度、國際元素、被告角色及求情等因素綜合衡量,認為自用應予減量,跨境須略增期限,並肯定早期認罪與求情,因此予以綜合調整。
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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