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先由澳門經上環港澳碼頭入境,逗留不足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出境。海關在其內褲內搜出兩個透明密實膠袋,共47.4克固體,其中37.6克為可卡因,市值約港幣53,182.8元;其後1月7日尿液樣本亦驗得相同成分。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全部事實。被告為29歲澳門居民,已婚育一名五歲子女,任職博彩中介人,月入約二萬至六萬元,家庭經濟支柱,無任何刑事紀錄。被告稱因生活及工作壓力和誤交損友,染上毒癮,此批毒品純供自用約兩個月,不作轉售;家屬及友人亦呈求情信,望賜寬大處理。
根據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考慮包裹數目、混合物性質、國際元素、被告角色及前科等因素。本案37.6克可卡因初步量刑為84個月。
因涉案毒品純為自用,故按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減刑25%;因存在國際運送元素,加刑2個月;考慮被告早認罪可獲1/3刑期扣減;再基於其無前科、家庭負擔及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法官接納毒品自用論、包裝簡單、逗留時間短、無其他藥物混雜的事實;認同國際運送應適度加刑;肯定被告即時認罪及其家庭責任,且重返社會具備支持,予以綜合酌減。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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