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68 DCCC2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8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先由澳門經上環港澳碼頭入境,逗留不足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出境。海關在其內褲內搜出兩個透明密實膠袋,共47.4克固體,其中37.6克為可卡因,市值約港幣53,182.8元;其後1月7日尿液樣本亦驗得相同成分。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全部事實。被告為29歲澳門居民,已婚育一名五歲子女,任職博彩中介人,月入約二萬至六萬元,家庭經濟支柱,無任何刑事紀錄。被告稱因生活及工作壓力和誤交損友,染上毒癮,此批毒品純供自用約兩個月,不作轉售;家屬及友人亦呈求情信,望賜寬大處理。

根據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考慮包裹數目、混合物性質、國際元素、被告角色及前科等因素。本案37.6克可卡因初步量刑為84個月。

因涉案毒品純為自用,故按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減刑25%;因存在國際運送元素,加刑2個月;考慮被告早認罪可獲1/3刑期扣減;再基於其無前科、家庭負擔及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法官接納毒品自用論、包裝簡單、逗留時間短、無其他藥物混雜的事實;認同國際運送應適度加刑;肯定被告即時認罪及其家庭責任,且重返社會具備支持,予以綜合酌減。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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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68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先由澳門經上環港澳碼頭入境,逗留不足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出境。海關在其內褲內搜出兩個透明密實膠袋,共47.4克固體,其中37.6克為可卡因,市值約港幣53,182.8元;其後1月7日尿液樣本亦驗得相同成分。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全部事實。被告為29歲澳門居民,已婚育一名五歲子女,任職博彩中介人,月入約二萬至六萬元,家庭經濟支柱,無任何刑事紀錄。被告稱因生活及工作壓力和誤交損友,染上毒癮,此批毒品純供自用約兩個月,不作轉售;家屬及友人亦呈求情信,望賜寬大處理。</p><p>根據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考慮包裹數目、混合物性質、國際元素、被告角色及前科等因素。本案37.6克可卡因初步量刑為84個月。</p><p>因涉案毒品純為自用,故按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un Fai減刑25%;因存在國際運送元素,加刑2個月;考慮被告早認罪可獲1/3刑期扣減;再基於其無前科、家庭負擔及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p><p>法官接納毒品自用論、包裝簡單、逗留時間短、無其他藥物混雜的事實;認同國際運送應適度加刑;肯定被告即時認罪及其家庭責任,且重返社會具備支持,予以綜合酌減。</p><p>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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