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內穿藏47.4克固體毒品,其中可卡因37.6克,市值約53,182.8港元,涉嫌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檢控販運危險藥物。被告現年29歲,持澳門身份證,為首次犯罪,稱因經濟及工作壓力染癮,所藏毒品全屬自用,約兩個月用量;案發時他由香港逗留不足30分鐘即返澳門。家屬、朋友及未來僱主均遞交求情信,望法庭寬大處理。
參照判例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37.6克計算起點約84個月。
法官認定涉案毒品屬被告自用,可在起點基礎上扣減25%;由於含國際運輸元素,加刑2個月;被告及早認罪,可再扣減三分之一;考量其無前科、家庭背景及求情因素,酌情再減3個月。綜合計算後,由84個月調整為40個月。
法官認為案涉國際元素理應加重處罰,但被告首次犯罪、毒品純度單一且僅自用,並及早認罪,均屬減輕因素,應於量刑中予以考量。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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