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70 DCCC2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0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於香港上環港澳碼頭入境並於離境大堂被捕,其內褲內藏兩個透明膠袋共47.4克固體,含可卡因重37.6克,估值約53,182.8港元。被告雖承認販運罪名,辯稱該批毒品僅供個人兩個月自用,因本港價格較澳門便宜,並無轉售意圖。

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案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起刑點為5至8年,按37.6克計算為84個月,再須考慮國際元素、自用性質、包裹數量及純度等因素。

考量本案涉案毒品全為自用,可扣減25%;因跨境運輸加刑2個月;被告早承認控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其無前科、案發過程簡單、參與程度低,並有家庭及工作背景支持重返社會,遂再酌情減刑3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之社會危害相對較低,自用及國際元素處理合乎先例,對該案宜從輕量刑,平衡威懾與個案情狀。

最終裁定被告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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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0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於香港上環港澳碼頭入境並於離境大堂被捕,其內褲內藏兩個透明膠袋共47.4克固體,含可卡因重37.6克,估值約53,182.8港元。被告雖承認販運罪名,辯稱該批毒品僅供個人兩個月自用,因本港價格較澳門便宜,並無轉售意圖。</p><p>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案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起刑點為5至8年,按37.6克計算為84個月,再須考慮國際元素、自用性質、包裹數量及純度等因素。</p><p>考量本案涉案毒品全為自用,可扣減25%;因跨境運輸加刑2個月;被告早承認控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其無前科、案發過程簡單、參與程度低,並有家庭及工作背景支持重返社會,遂再酌情減刑3個月。</p><p>法官認為被告之社會危害相對較低,自用及國際元素處理合乎先例,對該案宜從輕量刑,平衡威懾與個案情狀。</p><p>最終裁定被告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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