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71 DCCC2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1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現年29歲,澳門居民,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任職博彩中介人,因生活及工作壓力染上毒癮,於2020年1月3日深夜在香港上環港澳碼頭入境大堂停留不足30分鐘後,再自同一地點出境時,被海關人員於其內褲內搜獲兩個透明密封膠袋合共47.4克固體毒品,其中含37.6克可卡因,估值約港幣53,182.8元,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運危險藥物罪,並當場認罪。

依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5至8年,本案按37.6克可卡因計算基礎量刑為84個月,並須考量國際運送、自用性質及求情等因素。

鑑於涉案毒品純為自用且僅分裝於兩袋,扣減25%;涉香港至澳門之國際運送元素,加刑2個月;被告認罪具時效性,可獲1/3減刑;另無前科且具家庭及社會支持,酌情再減3個月。

法庭認為被告犯罪過程簡單,參與程度低,無轉售意圖,並接受其自用及求情理由,故予以適度減刑。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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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1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現年29歲,澳門居民,婚育有一名5歲兒子,任職博彩中介人,因生活及工作壓力染上毒癮,於2020年1月3日深夜在香港上環港澳碼頭入境大堂停留不足30分鐘後,再自同一地點出境時,被海關人員於其內褲內搜獲兩個透明密封膠袋合共47.4克固體毒品,其中含37.6克可卡因,估值約港幣53,182.8元,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運危險藥物罪,並當場認罪。</p><p>依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5至8年,本案按37.6克可卡因計算基礎量刑為84個月,並須考量國際運送、自用性質及求情等因素。</p><p>鑑於涉案毒品純為自用且僅分裝於兩袋,扣減25%;涉香港至澳門之國際運送元素,加刑2個月;被告認罪具時效性,可獲1/3減刑;另無前科且具家庭及社會支持,酌情再減3個月。</p><p>法庭認為被告犯罪過程簡單,參與程度低,無轉售意圖,並接受其自用及求情理由,故予以適度減刑。</p><p>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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