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73 DCCC2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3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欲將37.6克可卡因藏於內褲中,以兩個透明密實膠袋形式非法運出香港,市值約港幣53,182.8元。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事實,包括其於當日進出港澳碼頭逗留少於三十分鐘,毒品純屬自用,無意轉售。

參照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另參照有國際元素及自用毒品之相關判例加減刑規範。

本案涉37.6克自用可卡因,法庭接納被告無販售企圖,故自用可扣減25%;惟涉港澳出入具國際元素,加刑2個月;被告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另考慮其無前科及家庭負擔,可再酌情扣減3個月。

法庭認為涉案毒品質純、數量適中、案發經過簡單,被告參與程度有限,且具悔意及社會支持,宜在參考既定量刑範疇內作出合理調整。

被告最終獲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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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3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在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欲將37.6克可卡因藏於內褲中,以兩個透明密實膠袋形式非法運出香港,市值約港幣53,182.8元。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事實,包括其於當日進出港澳碼頭逗留少於三十分鐘,毒品純屬自用,無意轉售。</p><p>參照R v. Lau Tak Ming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另參照有國際元素及自用毒品之相關判例加減刑規範。</p><p>本案涉37.6克自用可卡因,法庭接納被告無販售企圖,故自用可扣減25%;惟涉港澳出入具國際元素,加刑2個月;被告早期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另考慮其無前科及家庭負擔,可再酌情扣減3個月。</p><p>法庭認為涉案毒品質純、數量適中、案發經過簡單,被告參與程度有限,且具悔意及社會支持,宜在參考既定量刑範疇內作出合理調整。</p><p>被告最終獲判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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