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74 DCCC243/2020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4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由上環港澳碼頭入境,逗留不足30分鐘後出境,於出境大堂被海關截查,搜身時於內褲夾層檢獲兩包透明密實膠袋,內藏合共47.4克固體,其中37.6克為可卡因,市值約53,182.8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事實。被告29歲,澳門居民,已婚育有一子,無前科,稱因工作及生活壓力染毒,此次毒品僅供自用。

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起點刑期為5至8年(約84個月)。

基於國際元素加刑2月(Chung Ping Kun)、自用減刑25%(Chan Chun Fai)、認罪減刑三分之一(Ngo Van Nam),並酌情因首次違法及家庭背景減3月。

認為被告行為手法簡單、無組織販運或轉售意圖,毒品全為自用,包裝及數量均支持自用說法,應以矯正及助其重返社會為主。

法院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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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4
案件編號 DCCC243/2020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由上環港澳碼頭入境,逗留不足30分鐘後出境,於出境大堂被海關截查,搜身時於內褲夾層檢獲兩包透明密實膠袋,內藏合共47.4克固體,其中37.6克為可卡因,市值約53,182.8港元。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事實。被告29歲,澳門居民,已婚育有一子,無前科,稱因工作及生活壓力染毒,此次毒品僅供自用。</p><p>根據Lau Tak Ming及Abdallah Anwar Abbas判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起點刑期為5至8年(約84個月)。</p><p>基於國際元素加刑2月(Chung Ping Kun)、自用減刑25%(Chan Chun Fai)、認罪減刑三分之一(Ngo Van Nam),並酌情因首次違法及家庭背景減3月。</p><p>認為被告行為手法簡單、無組織販運或轉售意圖,毒品全為自用,包裝及數量均支持自用說法,應以矯正及助其重返社會為主。</p><p>法院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0個月。

裁判官/法官:

林偉權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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