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1月3日傍晚在上環港澳碼頭入境時短暫停留,隨後於同日深夜離境過海關時被截查,海關人員在被告所著內褲中檢獲兩個透明密實膠袋,內含重約47.4克固體毒品,經化驗證實含37.6克純度可卡因,估值約53,182.8港元。被告當庭承認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所載關於時間、地點及所持毒品數量等事實。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販運可卡因屬嚴重罪行,並參照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及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確立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基準監禁刑期為5至8年,量刑起點約為84個月。
法庭考慮被告年約29歲、無前科、為家庭經濟支柱且育有幼子,因工作及生活壓力誤交損友染毒,本案毒品純度高且僅以兩袋藏於內褲,無摻雜其他藥物,且被告供稱純為自用;基於自用情節給予25%量刑扣減;因涉跨境運輸屬國際元素,參照HKSAR v Chung Ping Kun及相關案例給予2個月加刑;再因被告認罪可減刑三分之一及酌情考慮良好家庭背景再扣減3個月。
法庭認為雖有自用及認罪等求情因素,但跨境運輸及毒品數量仍具危害社會性,須予適度懲治與阻嚇;同時應平衡被告改過自新和家庭責任,故依據多案指引進行加減刑後確保刑罰相稱。
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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