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條下,就一項蓄意傷人罪名認罪。2019年10月19日晚間,被告前一日抵港後購買了一把水果刀,隨後前往大埔墟港鐵站,與派發傳單者發生短暫爭執後離開去吸煙,再度返回,隨機選定受害人作襲擊。被告在地鐵入口處衝向受害人,並用刀連砍其頸部兩至三次,然後追趕約五十米。將受害人壓倒在地後,被告再於其腹部連刺兩次。受害人血流如注,被告隨即乘的士逃離。途中,被告向的士司機坦白自己「殺了人」,並要求送往警署;司機察覺被告仍攜帶刀械,但鎮定地將其送交警方,最終將其制服並逮捕。受警誡時,被告稱其刺傷受害人是因為「無法容忍這些人破壞香港」。於後續訪談中,他承認購刀花費13港元,並曾在吸煙後返回刺人。受害人緊急接受剖腹手術,排出近一公升血液,並留院深切治療室觀察,至一個月後才出院。其頸後留有兩處撕裂傷,腹部有兩處刀傷,其中一處穿透腹腔,導致永久疤痕、頸部活動受限、每日依賴止痛藥,並增加將來腹壁切口疝氣或腸道粘連梗阻的風險。心理方面,受害人患上嚴重創傷後壓力失調、抑鬱、失眠、惡夢、幻覺及自殺意念,並曾嘗試自殺,需長期接受精神科及社會福利介入。
根據第17條,蓄意傷人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並無特定量刑範圍;上訴法院指出,一般典型案件的常見量刑範圍為三年至十二年。在《劉昌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案中,法院確認蓄意傷人的犯罪意圖如導致死亡,可構成謀殺罪。法院在量刑時,會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振達》案所列因素,包括預謀程度、作案動機、精神或情緒狀態、所用武器、使用武力及攻擊性程度、持續攻擊的情況、造成的傷害及對受害人的影響。
被告的罪責屬量刑範圍的高端,因為襲擊明顯具備預謀:水果刀於前一日購買並全程攜帶;被告吸煙後刻意返回而非離開;攻擊並非衝動行為,而是沿約五十米距離持續追擊;被告將受害人壓制在地,並再次於腹部連刺兩下;受害人因此遭受極其嚴重、危及生命的傷害,並造成永久性身體損傷及深遠心理創傷,需要廣泛康復治療。
法官譴責無謂的政治暴力,並重申暴力無法化解政治分歧,只會加劇衝突並傷害無辜。他對受害人長期的身體疼痛及嚴重的心理創傷表達深切關注,期望在專業協助下其能康復,並讚揚的士司機冷靜勇敢,確保被告能迅速被捕。
法官確定十年監禁為適當的量刑起點,因被告自首而扣減六個月,最終判處被告六年四個月監禁。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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