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77 HCCC225/2020 有意圖而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7

案件編號:

HCCC225/2020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涉事日期 :

2019-10-13

涉事地點 :

觀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19日,被告於前一日抵港並以13港元購買一把水果刀,於大埔墟站港鐵站入口處見到被害人派發政治傳單,未有任何挑釁下,衝向被害人並向其頸部連劃兩至三刀,意圖殺人;當被害人嘗試逃跑時,被告追趕約50至100米,然後將其壓在地上並向腹部刺兩刀。被害人隨後大量出血,緊急接受剖腹手術,期間抽出近一公升血液,並處理包括一道深入腹腔約五厘米的嚴重刀傷。被害人被送入深切治療部,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出院,留有永久性疤痕、頸部活動受限、持續依賴鎮痛劑,並有日後出現疝氣或腸道黏連性梗阻的風險。2021年4月13日的被害人影響報告顯示,傷者患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抑鬱、失眠、噩夢、幻覺及自殺念頭,需長期接受社會福利、精神科及心理輔導。行兇後,被告乘的士逃走,向司機承認殺人,要求送往警署並自願投案,後在警告下承認襲擊被害人因「無法容忍這些人破壞香港」。

法官指出,雖然有意傷人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且無法定量刑表,但上訴指引將典型量刑範圍定於三年至十二年監禁,當中以傷勢嚴重及意圖造成極度嚴重身體傷害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因被告的罪行具預謀性──抵港後即購刀並攜帶──針對隨機且從事政治活動的平民,且無任何挑釁,且行為持續且極端具攻擊性,包括追逐並反覆刺傷被害人,導致嚴重身體創傷及持續的心理創傷,故法官將量刑置於高位。

法官譴責以毫無理據的暴力方式解決政治分歧,指出此等攻擊在社會毫無立足之地,並讚揚的士司機勇於協助被告自願投案,真誠希望在專業及家庭支持下,被害人能克服深重心理創傷。

被告獲判監禁六年四個月,因自願向警方投案而獲減刑六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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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77
案件編號 HCCC225/2020
裁判官/法官 陳慶偉
法院 高等法院第一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改控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涉事日期 2019-10-13
涉事地點 觀塘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決書指出,2019年10月19日,被告於前一日抵港並以13港元購買一把水果刀,於大埔墟站港鐵站入口處見到被害人派發政治傳單,未有任何挑釁下,衝向被害人並向其頸部連劃兩至三刀,意圖殺人;當被害人嘗試逃跑時,被告追趕約50至100米,然後將其壓在地上並向腹部刺兩刀。被害人隨後大量出血,緊急接受剖腹手術,期間抽出近一公升血液,並處理包括一道深入腹腔約五厘米的嚴重刀傷。被害人被送入深切治療部,直至2019年11月18日出院,留有永久性疤痕、頸部活動受限、持續依賴鎮痛劑,並有日後出現疝氣或腸道黏連性梗阻的風險。2021年4月13日的被害人影響報告顯示,傷者患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抑鬱、失眠、噩夢、幻覺及自殺念頭,需長期接受社會福利、精神科及心理輔導。行兇後,被告乘的士逃走,向司機承認殺人,要求送往警署並自願投案,後在警告下承認襲擊被害人因「無法容忍這些人破壞香港」。</p><p>法官指出,雖然有意傷人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且無法定量刑表,但上訴指引將典型量刑範圍定於三年至十二年監禁,當中以傷勢嚴重及意圖造成極度嚴重身體傷害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p><p>因被告的罪行具預謀性──抵港後即購刀並攜帶──針對隨機且從事政治活動的平民,且無任何挑釁,且行為持續且極端具攻擊性,包括追逐並反覆刺傷被害人,導致嚴重身體創傷及持續的心理創傷,故法官將量刑置於高位。</p><p>法官譴責以毫無理據的暴力方式解決政治分歧,指出此等攻擊在社會毫無立足之地,並讚揚的士司機勇於協助被告自願投案,真誠希望在專業及家庭支持下,被害人能克服深重心理創傷。</p><p>被告獲判監禁六年四個月,因自願向警方投案而獲減刑六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裁判官/法官:

陳慶偉

法院:

高等法院第一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改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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