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1日,香港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上,百餘人原先參與示威,其後於18:38起投擲磚頭、汽油彈,佈設傘陣及鐵馬陣圍堵警署,並以雷射光照射警員。警方多次以揚聲器警告、展示警旗並施放催淚煙,約19:35沿彌敦道推進驅散,先後拘捕十名被告。
《公安條例》第18(1)條及第19條非法集結及暴動參與性罪行
各被告身處暴動現場,衣著裝備與其他示威者無異,多次警告後仍不離場,意圖共同參與並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參與暴動以環境證據推斷被告意圖及行為,除第6被告證據不足外,餘九人罪名成立
十名被告中,第六被告無罪;其餘九名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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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涉十被告(除第六被告外)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八分至八時,在九龍尖沙咀彌敦道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一帶,與逾千名黑衣示威者非法集結,以傘陣、雜物及回收箱堵路,圍堵尖沙咀警署,多次投擲磚頭、雜物及至少兩枚汽油彈,並以雷射筆照射警署及反投催淚彈。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個別直接施暴,但因他們身穿防護裝備、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可推斷具參與及教唆暴動之意圖,故共同干犯暴動罪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公訴程序定最高刑罰十年監禁。
綜合考慮本案暴動規模、人數逾千、目標為警署且持續逾百分鐘,暴力程度中上,判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鑑於大部分被告無前科、年輕、案發後努力工作或進修並獲多方推薦,法庭於量刑時就個別背景及表現酌減三個月。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不僅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更挑戰執法機關及法治基礎,故必須以實際監禁及嚴厲刑罰予以阻嚇,以維護社會穩定與法治精神。
最終判處九名被告即時監禁,當中六名被告量刑三年六個月,三名被告量刑三年九個月,無緩刑或認罪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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