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晚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期間逾百人演變為暴動,當中有人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並以鐵馬、金屬架及雨傘堵塞警署出入口,持續以雷射光束照射警員、敲打物件製造噪音,嚴重擾亂秩序。警方先後發出口頭警告、舉黑旗及橙旗、施放催淚煙,並沿路推進,先後截停或拘捕十名身穿黑衣、戴頭盔、口罩及護目鏡者。被告或主動逗留、或見警即逃、或跌倒被制伏,辯稱無足夠機會離開或所持裝備僅屬自我保護,但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與警員、民眾證供,綜合各被告的衣着、裝備、位置及行為,逐一裁定除第六被告外,其餘各被告均有參與暴動之意圖並做出鼓勵或支持破壞公眾安寧之行為,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為10年監禁,考量被告人身分、行為及現場情節確定量刑起點。
各被告身穿示威裝備、攜多種防護及攻擊性物品,參與堵路、投擲汽油彈等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且有的曾逃跑或反抗,須嚴懲以堵亂止暴;惟亦考量無前科、行為角色及自首等減輕因素。
法官認為當晚行動已逾和平示威界限,暴動規模大且手段激烈,須以嚴厲刑罰維護法治及公眾安全;對無參與證據者予以無罪釋放,以示司法公正。
被告一至五、第七至十因暴動罪罪成,各被判處監禁若干年不等;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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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在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之彌敦道集結,超過三人連同他人堵塞警署出入口、設置障礙、挖磚、投擲磚頭、汽油彈及回擲催淚彈,並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及警員,持續至警方推進後仍邊退邊投擲。法庭憑被告身處位置、衣着裝備及行為推論其意圖助長破壞秩序,除第六被告外,其餘均於審訊後暴動罪成。
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監禁;量刑須考慮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與武器使用、持續時間與範圍、對警方與公眾之傷害及財產破壞,以及是否干犯其他罪行,並以懲罰與阻嚇為主。
本案暴動針對警署,涉兩枚汽油彈與持續投擲,暴力程度中度偏重;被告雖未直接施暴,卻以裝備集結助長破壞聲勢;無證據預謀或干犯他罪;考量被告年齡、求情信及參與方式,酌予三至六個月不等減刑。
即時監禁為唯一合適處置,暴動嚴重威脅法治與公眾安全,惟可酌情考量個別背景作有限度減刑。
九名被告(不包括第六被告)分別被判處3年至3年9個月監禁,部分被告因學業、工作及家庭背景等求情理由獲減刑3至6個月,最終刑期介乎3年6個月至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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