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1日傍晚,約有逾百名示威者在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集結,期間以堵塞警署出入口、投擲磚塊、汽油彈及使用雷射光束襲警等方式破壞社會安寧。警方多次透過揚聲器警告並展示旗幟後施放催淚煙,隨即沿彌敦道及栢麗大道推進驅散,並先後在栢麗大道及金巴利道等地截停、拘捕十名被告,裁定除第六被告罪名不成立外,其餘九人暴動罪名成立。
量刑須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並考慮被告於暴動中之行為性質、參與程度及對公共安全之影響。
被判有罪之被告身着類似暴動者裝束,攜帶各類防暴及攻擊裝備,參與圍堵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磚塊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危害;唯第六被告因舉證不足獲判無罪。
法官認為大規模暴動對市民安全及法治構成嚴重挑戰,須以嚴厲量刑示警,並兼顧矯治及社會安定需要。
法院最終裁定第六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其餘九人罪名成立,均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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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11日約1838至2000時,九龍尖沙咀彌敦道及栢麗大道一帶逾千人集結,身穿黑衣、戴頭盔及口罩,堵塞行車線並針對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催淚彈,使用激光照射警員。九名被告因被推斷意圖透過集結鼓勵及協助破壞社會安寧,同被定性為參與暴動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並引用Tang Ho Yin案及Pilgrim案所述三大原則及多項考慮因素,包括暴力程度、參與人數、集結規模、目標對象(警署)、有無使用武器及協助群眾等,以懲罰及阻嚇為主。
本席認為被告僅於現場鼓勵他人破壞秩序,無證據證明其直接施暴或預謀,然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唯需即時監禁。綜合考量其參與方式、無前科、等候審訊期間勤學及工作態度等,將量刑起點訂為3年9個月,並據各案情給予三至六個月的減刑。
法院強調暴動罪須綜合全體暴動者行為而定罪量刑,重視群體暴力對法治及公共安全的挑戰,須以懲罰及阻嚇為核心,並在主框架下謹慎行使酌情權承認合理減刑理據。
除第6名被告獲判無罪外,其餘九名被告經審訊後即時監禁:三名被告各判監3年9個月,其餘六名被告各判監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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