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5日晚上約20:26至22:08,深水埗欽州街先後三次爆發非法集結,示威者佔據行車路、堵路、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及警員、喧譟辱罵,警方多次展示警告旗及擴音器警告並驅散,仍有大量示威者拒散,最終於長沙灣道交界截停並拘捕多人。第一至第十被告中,第六被告及早認罪,其他被告否認。法庭審訊主要聚焦錄像辨認與環境證據,釐清各被告是否具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依《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非法集結須三人以上集結並作出擾亂秩序或具威嚇性、侮辱性、挑釁性行為,意圖或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辨認證據須無合理疑點,推論須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
法庭綜合錄像多項累積特徵(衣著、裝備、言行、行蹤)與警員供詞,認定第一、八、九、十被告戴戰術頭盔、防毒面罩、手套、口罩並實際參與集結與挑釁性言行;第二至第五及第七被告僅具逃跑及一般衣著的環境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錄像質素良好,可反覆放大比較;非法集結不須實際破壞行為,參與意圖概念優於共同目的;僅憑逃走無法直接證明罪責;各被告證據應分別評價,無一體適用。
法庭裁定第一、八、九及十被告非法集結罪成;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及第七被告罪名不成立;就罪成被告之刑期另定期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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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25日晚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分三階段參與非法集結。示威者佔據車道、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署、敲擊雜物並高呼侮辱或挑釁口號。警方於20:26至22:08間多次舉旗示警並驅散,示威者屢次重返現場,部分被告在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被捕。
參照《公安條例》第18條及多宗上訴庭案例,涉暴力或擾亂秩序的非法集結量刑基準為6至15個月監禁,並可考慮認罪扣減與更生中心安排。
本案示威持續約77分鐘,人數數十至二百人不等,無嚴重暴力或重大財損,僅一市民輕傷;被告僅為參與者,具悔意及無前科;惟須維護公共秩序及達阻嚇效果,故宜處以監禁或更生中心處分。
法庭強調判刑須兼顧保護公眾、懲罰、公開譴責、阻嚇及更生改過等原則,對年輕被告予以平衡,接納更生中心教化及認罪減刑。
第一被告兩項非法集結控罪各判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考量其年齡及無前科,改為更生中心處分;第六、第八至第十被告各判6個月監禁,第六被告因認罪減刑為4個月,其餘即時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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