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8月25日晚在九龍深水埗欽州街/長沙灣道交界一帶,分別於20:26–20:50、21:15–21:43及21:43–22:08三階段集結,佔據行車道、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署及警員、發出嘈吵或侮辱性挑撥言行。警方多次以擴音器、藍旗及黑旗警告其為非法集結並施以武力驅散,示威者屢次復聚。首、八、九、十號被告被控非法集結,經視像、現場證供及辨認證據審核後,裁定四人罪成,其餘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及終審法院案例,以集結人數、擾亂秩序行為、帶有侮辱或挑撥性言行、故意留守及使用防護裝備等情節量刑,同時考慮被告無前科及個別情況
首號被告及第八至十號被告明知集結屬非法,多次拒離現場並攜帶或穿戴戰術頭盔、防毒面罩、手套等裝備,參與及鼓動他人擾亂社會安寧;其他被告環境證據及辨認證據未能排除合理疑點,不宜定罪
法官認為,只要辨認及環境證據能作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推論,即足以證明參與非法集結;對確實破壞公共秩序者須予懲處,對存有合理疑點者則應無罪釋放,以彰法律公平與保障人權原則。
法庭對第一、八、九及十號被告各就非法集結罪判處監禁若干月;第二至五及七號被告因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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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8月25日晚約20:26至22:08,於深水埗欽州街介乎警署與福華街及長沙灣道交界一段路上,先後三次發生非法集結。示威者佔路、堵路、以鐳射光照射警員及高呼侮辱口號,警員舉旗警告並驅散後,示威者再度集結,部分被告在第三階段遭警方截停及拘捕。
根據鍾嘉豪案及黃之鋒案,上訴庭將涉暴力非法集結基準量刑定於6至15個月,本案類似情節故確立6個月監禁基準。
本案示威無預謀或領導、規模介乎數十至二百人、暴力程度輕微但導致一市民受傷,持防護器具無攻擊武器,案情與基準案相若;首被告適宜更生中心教化,第六被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
被告僅屬參與者無號召角色;非法集結雖程度較低但破壞秩序不可長,須以懲罰與阻嚇並重;亦顧及被告年輕、悔悟及更生因素。
因此,首被告兩項控罪各刑6個月,合併執行並送更生中心;第六被告有認罪折扣,最終4個月監禁;第八至第十被告各判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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