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592 DCCC386/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2

案件編號:

DCCC386/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08-25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5日晚,十名被告於九龍深水埗欽州街一段連續三階段非法集結,示威人士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照射鐳射光、敲擊物件並高呼侮辱或挑釁口號,警方多次以擴音器、藍旗及黑旗發出警告並驅散,惟示威者屢次重返,最終警方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推進並分別在行人路及馬路截停或包抄,拘捕十人。

控方須就非法集結罪行,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憑直接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證明被告於相關時間及地點具參與意圖並作出擾亂秩序或挑釁行為。

第一、八、九及十被告於核心範圍蓄意留守,攜帶防護裝備並與他人齊集高呼挑釁口號、以雷射光照射警員及警署,影像清晰可辨認,累積證據排除無辜旁觀可能,證明參與非法集結。第二至五及七被告雖被截停或攜帶部分物件,但無法達至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標準,可合理懷疑其非參與者。

法庭重申不得因被告不作供而作不利推論,推論必須建立於無可抗拒的客觀證據之上,並需分別考慮各被告的行為、裝備及逃走行徑是否顯示犯罪意圖。

法庭裁定第一、八、九及十被告干犯非法集結罪,分別作出有罪裁決;第二至第五及第七被告控罪不成立,裁定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5日晚在深水埗欽州街三個階段非法集結,佔據行車道、用鐳射照警、敲擊物件及呼喊侮辱口號,多次被驅散後重返現場,最終於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被捕。

參考鍾嘉豪及黃之鋒等案,上訴庭對涉及暴力或妨擾秩序的非法集結量刑基準介乎6至15個月,本案確定以6個月為基準。

法庭考慮集結人數(數十至百餘人)、持續時間(約77分鐘)、暴力程度(市民受襲流血)、被告僅參與無組織角色及防護裝備,亦兼顧保護公眾與更生改過需要。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主導,但行為足以破壞公共秩序,須即時監禁以達阻嚇及維護法治;同時考量被告年輕及更生機會,平衡懲罰與改過。

被告一因未成年,獲安排於更生中心執行6個月同期刑期;第六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4個月監禁;第八至第十被告各判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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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592
案件編號 DCCC386/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8-25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5日晚,十名被告於九龍深水埗欽州街一段連續三階段非法集結,示威人士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照射鐳射光、敲擊物件並高呼侮辱或挑釁口號,警方多次以擴音器、藍旗及黑旗發出警告並驅散,惟示威者屢次重返,最終警方沿欽州街向長沙灣道推進並分別在行人路及馬路截停或包抄,拘捕十人。</p><p>控方須就非法集結罪行,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憑直接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證明被告於相關時間及地點具參與意圖並作出擾亂秩序或挑釁行為。</p><p>第一、八、九及十被告於核心範圍蓄意留守,攜帶防護裝備並與他人齊集高呼挑釁口號、以雷射光照射警員及警署,影像清晰可辨認,累積證據排除無辜旁觀可能,證明參與非法集結。第二至五及七被告雖被截停或攜帶部分物件,但無法達至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推論標準,可合理懷疑其非參與者。</p><p>法庭重申不得因被告不作供而作不利推論,推論必須建立於無可抗拒的客觀證據之上,並需分別考慮各被告的行為、裝備及逃走行徑是否顯示犯罪意圖。</p><p>法庭裁定第一、八、九及十被告干犯非法集結罪,分別作出有罪裁決;第二至第五及第七被告控罪不成立,裁定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5日晚在深水埗欽州街三個階段非法集結,佔據行車道、用鐳射照警、敲擊物件及呼喊侮辱口號,多次被驅散後重返現場,最終於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被捕。</p><p>參考鍾嘉豪及黃之鋒等案,上訴庭對涉及暴力或妨擾秩序的非法集結量刑基準介乎6至15個月,本案確定以6個月為基準。</p><p>法庭考慮集結人數(數十至百餘人)、持續時間(約77分鐘)、暴力程度(市民受襲流血)、被告僅參與無組織角色及防護裝備,亦兼顧保護公眾與更生改過需要。</p><p>法官認為被告雖非主導,但行為足以破壞公共秩序,須即時監禁以達阻嚇及維護法治;同時考量被告年輕及更生機會,平衡懲罰與改過。</p><p>被告一因未成年,獲安排於更生中心執行6個月同期刑期;第六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4個月監禁;第八至第十被告各判6個月,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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